长春市2020年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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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2020年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掺混肥料、复混(复合)肥料、水溶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农业用硫酸钾、氯化钾)1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Ll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成品库、堆场、销售现场或经销单位仓库等。抽样产品要求是企业在12个月以内生产的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L2抽样数量1.2.1 严格按照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采取。1.2.2 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袋时,抽样袋数按表1“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大于512袋时,按3X版(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位为整数)抽取样品。1.2.3 从
2、中随机抽取样品,最后缩分成约IOO0g,再次缩分后分装两瓶(每瓶装约500g)并用封条封样(封条完整)。一份样品用作产品质量分析(分析用样品试验后正常消耗,无法返还);另一份样品作为备样留存在生产者(销售者),生产者(销售者)应妥善保存备份样品,并保证样品封条的完整。否则,则失去复检的资格。1.2.4 按相应标准的要求,依据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及产品外包装标识等明示信息,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同一执行标准、同一商标、同规格型号的产品,并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表1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总的包装袋数选取的最少抽样袋数总的包装袋数选取的最少抽
3、样袋数1-10全部182216181149112172541950641225529620658113297343218210114344394221021251539545023126151164515122415218117L2.2抽样基数抽样最低批量为1吨。针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查,如有多种产品,只抽取其中一种产品。另外,生产企业如有不同的生产厂点,则每个生产厂点也按前述要求抽样,即每个生产厂点最多抽样数为1个,每个生产企业最多抽样数和其生产厂点数一致。1.3抽样方法标准GB/T21633-2008掺混肥料GB/T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T18877-2009NY11
4、06-2010NY1107-2010NY1428-2010NY1429-2010NY525-2012GB/T20406-2017GB/T6549-20112检验依据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含腐殖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有机肥料农业用硫酸钾氯化钾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2-表8表2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序号检验项依据标准检验方法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目类A类B类1总养分GB15063-2009GB15063-20092总氮GB/T8572-20103有效磷GB/T8573-20174氧化钾GB/T8574-20105水分GB/T8576-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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