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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第一中学学校章程修订版2021年6月3日序言北京市第一中学位于东城区安定门街道辖区北部,宝钞胡同北段东侧,宝钞胡同甲12号,属十二年一贯制学校,隶属于东城区教育委员会。邮政编码IOoOO9。北京市第一中学简称北京一中,始建于清朝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称八旗官学,1897年正式定名为经正书院,校址在郎家胡同(即北京一中现址)。1904年(光绪三年)改称宗室觉罗八旗高等学堂,1912年称京师公立第一中学校,1928年改称北平特别市立第一中学,1930年改称北平市市立第一中学校,1949年建国后定名为北京市第一中学。1990年北京一中经北京市教育局批准,实施十二年一贯制中小学整体实验。2
2、015年北京市进行教育综合改革,为推进“集团化办学模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区域均衡,北京市第一中学加入北京五中教育集团,为学校发展创建了一个全新的平台,弘扬集团精气神文化,英才铸品牌。总则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结合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北京市第一中学。第三条办学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宝
3、钞胡同甲12号。第四条学校性质:学校属于东城区教委直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第五条学校实施初、高中教育,修业年限均为3年,实行走读办学模式。第六条办学理念:一切为了学生。第七条培养目标:培养“有责任感、主动学习、热爱运动、喜欢读书”特质的学生。第八条学校校训:勤奋求实和谐创新。第九条校徽:北京一中校徽为绿底金边,寓意:左边方正,代表求实;右呈圆形,象征和谐;中部隆起,意为勤奋;图不对称,力求创新;正面为“一中”字形,“中”如一张弓,“一”如弦上箭,意为一往无前;绿地广育英才,金边光耀中华。第十条校旗:底为红色,上书白色行书字体“北京市第一中学”。第十一条校歌:幸福的摇篮。第十二条校刊:赤子心、天
4、下先第一章教职工和学生第十三条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第十四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价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五)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有申诉权。(六)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八)享有
5、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法律和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二)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为人师表。(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四)关心、爱护每一位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
6、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学校实行教职工聘用制度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具体实施细则另行规定。第十七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第十八条学校按规定对教职员工进行表彰、奖励、处分等。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具体实施细则另行规定。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创设载体、搭建平台,充分满足不同层次的教师发展需求,强化教师的专业影响力与学术领导力。第二十条学生是指取得学校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7、建立学生档案。第二十一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二)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可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
8、要求。(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具有一定思想道德品质,健康成长。(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五)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三条学校综合评价学生各方面发展,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奖励评优、处分等,具体实施细则另行规定。第三章内部治理结构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各方面的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二)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下达的编制和精简效能的原贝L决定学校内置,提名、聘任副校长和中层干部。在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党组织考察,校务会
9、讨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教师职工人数,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三)根据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制定学校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改革方案和措施在征求党组织的意见后,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由校长组织实施。(四)根据国家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的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确定教学进度,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对不胜任本职工作和拒绝接受工作调动、安排的教职工给予解聘和辞退;对教职工的
10、重大奖励或行政处分要听取党组织和工会的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六)按照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对财政拨款、学杂费等各项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合理支配使用。(七)行使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八)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学校设教学、德育、行政等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设置德育处、教学处、党政办公室、课程处、信息中心、教科研、总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学校教育教学行政工作落实。第二十五条学校党组织是党在学校中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
11、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引领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推进依法治校,促进规范管理,确保正确方向。(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考试、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实利益的重要问题,进行保障监督其实施,推动学校各项任务落实。(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任用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12、(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岗位聘用、考核评价、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师德建设,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六)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
13、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政治生态。(八)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健全校务公开制度。坚持教代会讨论审定学校重大方针政策的民主决策监督机制。建立和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关系到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包括学校发展规划、人事聘任方案、工资分配制度等,必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和知识作为一个独立的力量体现在学校治理体系中。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对学校的教育
14、教学工作行使学术咨询、评估的权力。负责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学校行政提出教育教学管理的年度工作重点,通过交流和沟通,审核、指导和监督、评价学科组、年级组“发展性”工作,接受校行政的委托进行学术评定,推荐优秀学科组、年级组和教师,并为他们撰写推荐词。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校务会决定。校务会成员经教工委批准由校长、书记、副校长、主任等人员组成。校务会根据不同议题内容,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投票方式进行。对于经集体
15、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个人和部门不得擅自做出调整或更改,必须按照议定的工作要求严格贯彻执行。不断完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共青团承担着学校育人工作的重要职能,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在校党组织领导下,在学生中发挥政治引领、品德锤炼、综合素质提升的重要作用,指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团结、凝聚学生,当好桥梁,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第三十条学生会系学生民主自治组织,是学校与学生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对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如有关学生的规章制度、奖惩办法、校服选用、食堂管理,学校应通过学生会广泛征求学生意见。民主推选学生代表,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对学校相关事项可以提出建议案,学校相关方面必须做出回应。第三十一条学校实施集团化办学模式,北京市第一中学是北京五中教育集团成员校。第三十二条学校积极承担教育综合改革任务,参与学区化管理与学区制改革,不断促进区域教育均衡发展。第三十三条学校在上级部门依法管理下,推进依法自主办学、社会各界依法参与,全面落实校务公开,建立健全现代学校制度。第四章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第三十四条学校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第三十五条学校以“成就每一个学生”为目标,积极构建有梯度的课程体系,全面推进育人工作。第三十六条学校以基础性、全面性、发展性的原则进行课程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