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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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1990年8月24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校园校产保护第三章教学环境教学秩序保护第四章教师学生人身安全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小学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境内中小学的校园校产、教学环境、教学秩序和教师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组织、部队和公民都有保护中小学的责任。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
2、学保护工作的领导,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级教育、公安、工商、建设、环保、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履行其职责。第二章校园校产保护第五条学校的校舍、场地、林木和教学、生活、勤工俭学设施,以及校办的厂(场),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学校使用的场地和用于勤工俭学的山林、果园、农田、池塘、牧场等土地,属于全民所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使用权;属于集体所有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使用和批准使用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发给土地使用证。第六条学校的校舍、场地必须用于教学活动和勤工俭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
3、或者非法转让。第七条学校停办、合并后,校园、校产应当继续用于教育事业。用于非教育事业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实施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或者其他建设必须征收、征用、占用学校场地、校舍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需要划拨场地或者另建校舍。第九条学校不得在校园内自建或者与外单位联建家属住宅。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学校的校园、场地为本单位修建办公楼或者家属住宅。中小学教职工的住房,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办学单位统筹解决。第三章教学环境教学秩序保护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堆置货物、停放车辆、碾打粮食、种植、放牧、取土、采石或者进行商贸活动。禁止在校园恢复或者建造祠堂、庙宇、坟莹和进行迷信活动。
4、第十一条在学校周围,不得建造产生污染、噪音的工厂、娱乐场所或者其他设施。在校门附近,禁止修建公共厕所,设置垃圾台,摆放垃圾桶。第十二条禁止在校门附近开设农贸市场。小商小贩不得进入校园叫卖,未经许可不得在校门附近摆摊设点。教职工、家属和学生不得在校园内兜售商品。第十三条除教学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禁止非法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他管制刀具进入校园。禁止在学校打架斗殴、赌博、酗酒或者其他滋扰教学秩序的行为。第十四条学校的教学活动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责令学校停课、放假和抽调教师,进行非教学活动。第四章教师学生人身安全保护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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