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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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重庆市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和成效,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21177号I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六大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粮规202123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的粮食绿色仓储、粮食品种品质品牌、粮食质量追溯、粮食机械装备、粮食应急保障能力以及粮食节约减损健康消费提升行动六大方面。不得用于土地拆迁、新建或改扩建饲料加工厂房、检测中心楼房、物流运输车辆、休闲旅游观光农业、特
2、色休闲小镇、接待中心、专家楼、办公生活设施、综合服务区等与实施项目无关内容。第三条总体目标重庆市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建设以增强我市优质粮油供给能力提高粮食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粮油消费升级需要为目标。第四条方针原则通过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充分运用2017年以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既有成效,大力推进三链协同,深入实施五优联动,做实六大提升行动,打造十四五时期优质粮食工程升级版,加快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组织实施优质粮食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全市和区县(自治县)实际,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统筹安排。市粮食局、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优质粮食工程项目、资金的统筹指导。区县(
3、自治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优质粮食工程项目统筹指审口组织实施,建立优质粮食工程实施协调机制。项目实施企业(单位)建立组织领导机构。第六条责任落实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全市优质粮食工程项目管理,提出优质粮食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区县(自治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牵头抓好项目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确保项目实施按期推进。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拨付下达和财政监督检查管理等工作。第三章项目规划第七条总体方案市粮食局根据国家优质粮食工程有关文件要求,结合重庆
4、市实际,牵头编制完善重庆市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区县(自治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和市级部署,结合实际,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建设方案。第八条项目策划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原则上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申报,申报时实际完成投资未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区县(自治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组织辖区内企业(单位)进行项目策划。企业(单位)应按中央和市级优质粮食工程实施要求,结合自身优势,认真开展项目策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根据项目类型完善相关手续,明确项目相关情况。第四章项目申报第九条项目申报企业(单位)按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报所在区县(自治县)粮食行政
5、管理部门审核。区县(自治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前期审核工作,科学选项立项,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对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能力的审查,并总辖区内项目报市粮食局。第十条项目评审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优质粮食工程项目评审组,对各区县(自治县)的总体建设方案及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采取年度申报、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实施项目。第十一条计划下达市粮食局结合评审组意见下达项目计划,一经下发,原则上不得更改。第十二条方案备案区县(自治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项目实施方案按程序向市粮食局进行备案。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实施企业(单位)应按项目类型依法办理建设相关手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建设工作。严格
6、按项目备案实施方案、国家和市级优质粮食工程有关文件要求实施,并对项目质量、资金安全等承担终身责任。实施企业(单位)足额落实项目资金,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按期完工,项目建设期不得超过2年。第十四条项目调度市粮食局不定期开展优质粮食工程项目调度,区县(自治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实施企业(单位)按要求如实报送项目实施进度。第十五条项目变更项目确需进行变更的,由实施企业(单位)提出,报区县(自治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或审批。项目建设地点、实施主体、投资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等重大变更需由区县(自治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粮食局审批。项目实施企业(单位)未经市粮食局批
7、复随意进行重大项目变更的,视为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第十六条项目档案实施企业(单位)根据项目类型及时完善、收集项目全过程资料,形成完整、规范的档案,以备检查和验收。第十七条项目撤销项目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无法继续实施,实施企业(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逐级报批,经市粮食局批复同意后终止实施。第六章项目验收第十八条验收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市级优质粮食工程申报通知、项目申报文件、市级下达的项目及资金计划、第三方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第十九条验收评价主要采取企业(单位)申请+区县(自治县)验收+市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绩效评价及验收。第二十条企业(单位)申请实施企业(单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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