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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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两江新区产业发展能级,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两江新区从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重点用于落实制造强国战略,提升新区产业现代化水平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加强监督、讲求绩效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财政局负责牵头起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程序下达和拨付专项资金预算,负责开展财政监督检查以及专项资金到期或撤消后的
2、清算、资金收回等工作,牵头组织专项政策兑现的复审、评审和绩效评价。第五条经济运行局、产业促进局、现代服务业局、科技创新局、自贸办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专项政策的制定、调整、废止及预算编制、申报、执行,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牵头组织专项政策兑现的初审。第六条两江投资集团、两江产业集团、招商集团、两江新区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规划自然资源局、建设管理局等相关单位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政策兑现进行初审。经济运行局、司法局、审计局、链长责任单位等配合财政局对专项政策兑现进行评审。第七条政务中心负责专项政策兑现窗口的设立和管理。第三章支持方向和支持方式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区汽车、电子信息
3、、高端装备、生命健康、航空航天、新材料、现代金融及国际消费、国际贸易及物流、会展文创、数字经济、储能等重点产业链的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新区产业发展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优化调整。第九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根据产业项目发展目标、约定考核指标、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等因素综合考虑,原则上按事后支持原则,通过固定资产购置补助、研发补助、载体支持、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第四章申报资格和审批、拨付程序第十条申请专项政策资金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在两江新区直管区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缴纳社保人员;(二)承租国有楼宇、厂房的,
4、租金、物管费、水电费等费用已足额缴纳,未违反租赁协议约定条款;(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纳税信用良好;(五)按规定向统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报送相关报表;(六)未进入法定破产相关程序;三年内未被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及该系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等其他失信主体名单;未受到过环保、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较严重的行政处罚。第十一条专项政策资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审批与拨付:(一)申报受理。政务中心受理单位申报材料,并按照工业、服务业、科技业行业分类将申报材料分发至行业主管部门。(二)初审。经济运行局、产业促进局、现代服务业局、科技创新局、自贸办等行业主管部门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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