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2023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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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城市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O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线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长输油气、工业、军事、铁路等专用管线,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管线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照明等市政公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
2、管廊,是指城市内用于集中敷设两类及以上城市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基本原则】城市管线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智慧安全的原则。第五条【两级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城市管线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城市管线应急处置综合预案编制等工作。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对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线综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纳入区县(自治县)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指标。第六条
3、【综合管理部门职责】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城市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的综合协调工作,制定城市管线综合管理相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统筹城市综合管廊规划、建设与管理,牵头开展城市管线普查,建设、维护城市管线综合服务平台,统筹城市管线信息,实行动态更新。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城市管线综合管理机构承担。第七条【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国家保密、应急管理、数据、交通、水利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线相关工作。第八条【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城市管理、文化旅游、通信管理、公安等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城市管线
4、建设和运行监督。第九条【管线权属单位的责任】管线权属、运行管理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城市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城市管线安全运行。第十条【支持创新】鼓励城市管线建设和管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城市管线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推广城市综合管廊建设,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第二章管线规划第H条【编制分工】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按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技术要求,组织管线权属、运行管理单位编制各行业管线专项规划。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合各行业管线专项规划,结合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会同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及管线权属、运行管理单位编
5、制管线综合规划,作为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线建设的基本依据。管线专项规划和管线综合规划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O第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管线综合规划、各类管线专项规划,对地下管线作出具体安排并及时联动调整,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容量、管径、空间位置、走向、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附属设施用地范围等。第十三条【编制要求】管线规划编制应当集约利用空间,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用地布局、产业布局、环境保护等需求并具有前瞻性。各类管线应当与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人防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等衔接和协调,避免平面交叉和互相干扰。城市中心区域不得规划新增
6、中低压电力电缆、通信光缆架空线路,已建中低压电力电缆、通信光缆架空线的,预留迁改下地线位。第十四条【规划实施】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等规划手续。与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由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一并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手续。第十五条【开工要求】管线工程开工前,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并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线确认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六条【规划核实】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规划竣工测绘,形
7、成符合统一数据标准的竣工测绘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在管线工程竣工后及时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手续,并在六个月内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第三章管线建设第十七条【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城市管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并及时书面告知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因管线建设需要挖掘道路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道路设施养护维修需要统一制定道路年度挖掘计划。第十八条【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市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
8、根据城市管线综合规划、跨区的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编制跨区的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各管线行业年度建设计划,编制跨区的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会同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自治县)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城市更新建设需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各管线行业年度建设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管线建设年度计划执行】城市管线建设年度计划一经发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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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 城市 管线 条例 2023 修订 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