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安装集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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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安集司2021180号关于印发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经公司党委2021年11月8日第28次会议、2021年11月15日第36次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及调查工作,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规律,判明事故责任,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及有效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
2、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重建集司发2021159号)等相关文件,结合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及所属项目部,以下简称“所属各单位”。第三条所属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重大险情的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
3、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O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五条事故调查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并对事故责任人依
4、照相关管理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六条所属各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一)所属各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上级部门以及公司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二)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及人员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工作的效率Q第七条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第九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十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事故或不良社会影
5、响的突发事件、重大险情的单位,应以快报方式(例如电话)和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见附件1)向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一条事故的快报程序(一)事故现场报告1 .发生或发现事故、突发事件、险情的当事人、知情人应立即向本单位(或项目部、车间、基地)负责人报告。2 .事故发生单位(或项目部、车间、基地)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所属单位报告,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二)所属各单位报告所属各单位接到事
6、故报告后,立即向公司安全生产部报告Q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或者情况特殊时,可直接向公司有关领导报告。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向建工集团安全生产部报告。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7、及书面材料应及时上报,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上报的,可先通过电话口头上报事故相关情况,再及时补报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及事故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第十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项目部、车间、基地)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有序组织抢险、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七条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领导,根据事故、突发事件或险情的响应等级和可能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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