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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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遂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遂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遂宁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大于I(X)O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第三条【基本原则】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保
2、护优先、科学规划、系统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河长制重点管理,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直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统筹做好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其
3、他负有饮用水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宣传教育】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自觉保护和参与治理的意识。第七条【公民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及相关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八条【生态保护补偿】市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平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使用、保护等各方利益,将全市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统筹纳入重点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促进水源保护地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纳入
4、相关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等重点专项规划。第十条【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与规划等主管部门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专项保护规划。第十一条【饮用水水源选址及取水口设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水量丰沛稳定、水质良好、适宜划定保护区的江河、水库等水体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设立取水口应当对水资源条件、用水需求和污染风险等进行科学论证。第十二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水功能区划和国家相关划分技术规范标准,根据防护要求
5、,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及以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开展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成规范化建设后方能取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在集中式饮
6、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界碑、界桩、警示牌、河长制公示牌等标识标牌。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等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标识标牌、隔离防护设施和视频监控。第十四条【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建设】单一水源供水的县级城市应当建设饮用水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并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进行保护和管理。第十五条【优化调整饮用水水源布局】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乡(镇)连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实施区域联网一体化供水。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六条【水资源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管理,科学调度水资源,满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
7、水需求。水库、水电站以及其他拦蓄水、调水工程单位应当根据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调配要求,适时调整取水量,优先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量需求。第十七条【水环境治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明确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关系,不得违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截污沟、开展生态修复,拦截陆域面源污染;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调水工程沿线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水库、水电站以及其他拦蓄水、调水工程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防污调控方案,及时清理库区垃圾和漂浮物,建设应急防护控污工程设施并提前做好应急预案;
8、从事检修、维护等活动不得污染水体。第十八条【水生态修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集中式饮用水水环境系统进行综合治理,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水生植物,放养有利于净化水体的鱼类和底栖动物,加强对外来水生物种的监督管理,增强水生态系统的自我净化功能。林业、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封山育林、营造水源涵养林等措施,增强森林植被水源涵养功能,防止水土流失。第十九条【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规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除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石申、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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