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关于市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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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局关于市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XX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省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市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市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第三条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2、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第四条市级部门应当对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和统计,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第五条按形成时间,市级部门结转资金分为当年结转资金和累计结转资金,结余资金分为当年结余资金和累计结余资金。当年结转和当年结余资金是指市级部门当年形成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累计结转和累计结余资金是指市级部门截止到年底形成的历年累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第二章结转资金管理第六条市级部门结转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其中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
3、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第七条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第八条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市级部门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需报市政府审批。第九条市级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本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并将安排使用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备案。第十条市级部门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项目,有结转资金的,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财
4、政拨款预算。第三章结余资金管理第十一条市级部门结余资金是指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确认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市级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形成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原则上由市财政部门调减部门预算资金,收回市级总预算。如需调整用于其他项目支出,需报市政府审批。第十四条市级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按规定向项目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市级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确认的结余资金数额,按基本建设财务
5、管理有关规定,在项目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后30日内,将应上交市级国库的结余资金上交;市级部门及单位留用的结余资金需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动用。第四章减少结转资金措施第十五条市级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对当年执行进度缓慢、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较多结转或结余资金的项目,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建议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如调整用于本部门执行中新增的重要支出,需报市政府审批。对经市财政部门审核调减的部门预算资金,全部收回市级总预算。第十六条除特殊原因外,对当年结转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或常年累计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市级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市财政部门将视其结转资金情况,适当压缩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总额。第五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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