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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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并结合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属于公司制度体系中的第二层级,适用于公司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封存、转移、提取和使用等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避免违反国家和地方公积金管理制度的风险。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公司全部在职职工。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由公司统一制定缴存实施办法,部门分工管理,二级单位自行缴存,并到所在地管委会指定的受托银行办理缴存业务。
2、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由职工和单位共同缴存,归职工个人所有。单位部分按规定在各单位成本中列支,个人部分由职工本人承担。第二章职责及缴存业务流程第六条公司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公司公积金缴存事项进行决策;(二)确定和审批公司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及比例。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职责(一)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审批各二级单位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申请;(三)负责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住房公积金各项政策的宣贯落实;(四)督促各单位按本办法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五)编制、执行全公司公积金缴存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六)指导各
3、单位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封存、转移、提取等业务,并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处罚职责;(七)编制公司总部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执行情况报表;(八)办理公司总部机关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封存、转移、提取等手续;(九)建立公司住房公积金缴存报表制度,按月完成统计汇总;(十)承办公司交办的其他住房公积金事项。第八条公司财务管理部职责负责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的划转业务。第九条二级单位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公司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维护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二)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
4、缴存明细台账,编制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按月报公司主管部门;(三)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封存、转移、提取等业务,并对职工信息及缴存基数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应明确专职的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四)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个人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代扣代缴;(五)承办需要本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事项。第十条公积金缴存业务流程(一)确定职工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缴存人数;(二)按照缴存比例计算和填报公积金缴存清册;(三)编制本月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四)根据公司下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批复,完
5、成汇缴登记手续;(五)将资金汇缴到指定的受托银行账户。各单位应告知职工在互联网上核查个人账户信息及余额的方式。第三章登记第十一条新设立的二级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注册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自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于职工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公积金缴存账户,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内部单位调动并开设新账户的,原单位应在地方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账户合并或销户手续。第十二条外地分公司、子公司已在当地注册落户的,经公司批准,可在分公司属地公积金管
6、理中心开户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十三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四条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办公地址等登记信息,以及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缴存第十五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六条单位应当于发放职工工资当月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
7、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十七条单位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核定应符合下列标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工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单位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情况调整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具体限额按缴存地公积金中心管委会定期公布的标准执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校招)从参加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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