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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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为加快推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水平,发挥私募基金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并切实防控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简称私募条例)要求,中国证监会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私募办法)进行修订,形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2014年8月,我会发布部门规章私募办法,按照适度监管理念,统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规则,明确了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监督管理等基本要求,对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发
2、挥了重要作用。私募办法发布施行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截至2023年10月,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2万家,管理基金数量超过15万只,管理资产规模约21万亿元。私募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直接融资、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23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私募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持续性要求、登记备案、非公开募集、投资运作、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将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为全面落实私募条例要求,需要对私募办法进行细化、修订和完善,推动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二、私募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本次修订充分
3、吸收私募条例立法成果和监管实践经验,着力构建规范发展、充分竞争、进退有序、差异化监管的行业生态。修订后私募办法共10章82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明确适用范围规则适用于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私募基金。对于资产由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合伙型私募基金,该普通合伙人适用办法关于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和信息披露等规定。(二)细化规范性要求,完善全链条监管一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经营范围、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等提出持续性规范要求。二是细化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职责,强调应当履行主动管理职责。进一步丰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合伙人的禁止性行为要求。三是明确私募基
4、金管理人的经营业务范围,包括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业务。四是明确规模以上管理人、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原则,同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投资、分支机构设立等行为作出要求。(三)明确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监管要求一是区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托管的不同要求,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应当符合基金法规定,对其他类型私募基金的托管作出原则性规定。二是规定契约型基金、投向特殊标的资产的基金等情形应当托管,基金业协会对未托管的私募基金加强信息公示。三是对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履职尽责提出原则性要求,并明确律师事务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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