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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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工作,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纳入本办法审批范围的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不纳入审批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指:
2、流转农村土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第四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工作的实施机关为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乡(镇)政府,具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审批审核工作。第五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在乡(镇)域内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200亩(含)至500亩,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批。第六条工商企业等
3、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一)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500亩(含)-2000亩的;(二)累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超过800亩(含)-5000亩的;(三)在县域内跨乡(镇)单次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不能拆分办理审查审核的;(四)通过流转取得整村(组)土地经营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的流转土地经营权行为。第七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市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一)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2000亩(含)-5000亩的;(二)累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超过5000亩(含)-10000亩的
4、;(三)在同一个设区市涉及两个(含)以上县(市、区)流转土地经营权,不能拆分办理审查审核的。第八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一)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5000亩(含)-10000亩的;(二)累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超过10000亩(含)以上的;(三)涉及两个(含)以上设区市流转土地经营权,不能拆分办理审查审核的。第九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二)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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