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城区独角兽企业培育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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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城区独角兽企业培育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双中心”建设目标定位,加快完善创新型企业培育体系,培育壮大创新型企业集群,打造科技创新高峰企业和标志性产业,进一步强化独角兽企业培育,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一、入库企业认定条件1.注册在相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过私募股权投资或产业投资、且实缴到位,尚未上市(包括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以及境外资本市场),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硬科技企业。2 .申报单位获得私募股权投资或产业投资具体指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申报单位曾获得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在发改委备案的创投基金的直接投资;二是申报单位采用协议控
2、制(VlE模式)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模式),在海外设立离岸公司进行募资;三是申报单位获得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非控股投资,投资金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货币)。3 .两个层级培育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独角兽企业:成立时间10年之内,最新一轮融资投后估值不低于10亿美元;潜在独角兽企业:成立5年之内且估值不低于1亿人民币,或成立5T0年且估值为ITO亿美元。4 .上述认定标准涉及的企业基本信息和企业融资情况的证明材料由入库申报企业提供。二、入库企业扶持政策1 .入库奖励:区科技局牵头落实入库企业奖励政策。首次进入区独角兽培育企业库奖励20万元。列入江苏潜在独角兽或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名单的
3、,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每年入库可重复享受,每家企业历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列入江苏独角兽企业名单的,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每年入库可重复享受,每家企业历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o万元。历年累计限额自相城区独角兽企业培育工程实施计划(2020-2022)(试行)实施细则(相政办(2020)124号)政策执行开始累计计算,当年度入库奖励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2 .融资支持。由区属国企、区相关板块等政府引导基金牵头,按照入库企业本轮融资金额一定比例对企业进行跟投,其中,国有投资金额的1/2份额所购股权1-2年内可由企业核心团队优先回购。基金跟投时对单个入库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基金规模的2
4、0%,且不超过单个入库企业本轮融资总额的20%。其中“国有投资金额”是指本新经济产业发展基金在单个入库企业项目中的投资金额。“企业核心团队”是指被投资主体董、监、高相关人员。“优先回购”政策根据协议约定情况执行,如协议中有约定“优先回购”的条款,则按条款执行回购;若协议中无相关约定,则指同等条件下,企业核心团队具有优先回购权,国家法律规定需要履行评估、进场交易等手续的,按规定执行。3 .风险补偿。由区金融监管局牵头落实对入库企业的信贷风险补偿政策。入库企业可通过区金控集团申请已纳入区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的“相科贷”等政府支持信贷创新产品。其中“相科贷”由风险补偿资金、银行、担保(保险)公司对贷款风
5、险敞口进行分担,可为入库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贷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落实知识产权维权补贴政策。入库企业通过司法途径开展知识产权(仅限专利和商标)维权并获得胜诉或在和解撤诉中获益的,按照维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合理支出的50%给予补贴,补贴范围包括: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代理费、诉讼费、保全公证费、无效请求费、鉴定费、检索评价费等,单个企业当年度可获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如果法院判决相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入库企业(案件胜诉方)则不享受该部分费用的补助。4 .科研补助:区科技局牵头落实科研补助奖励政策。对纳入区独角兽培育库的企业,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最高20%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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