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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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龙区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0)105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濮政(2000)32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濮政(2003)70号)、濮阳市人社局、
2、濮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通知(濮人社(2016)182号)和濮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濮政办(2022)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华龙区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原则:医疗补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公务员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第三条华龙区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行政管理工作由区医疗保障局经办机构负责落实。第四条华龙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并与基本医疗基金分开核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使用。第二章医疗补助的范围和对象第五条符合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华龙区行政机关在职在岗公务
3、员和享受公务员待遇的退休人员;省批准的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在职在岗及退休人员。第六条经华龙区批准,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的其他人员。第三章医疗补助经费的来源第七条华龙区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区财政按上年度公务员(含退休)工资总额的6%筹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第八条医疗补助经费由区财政部门按月拨给单位,单位应按月向区医疗保障局经办机构缴纳,也可由财政部门按时拨付到区医疗保障局经办机构。第四章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第九条用于支付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大病保险的保险费。第十条用于补充享受医疗补助人员的个人账户,具体划入比例为:享受医疗补助人员本人工资(或退休金)总额的2%o第十一条用于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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