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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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远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镇居住小区幼儿园配套建设,进一步扩大公益普惠学前教育资源,建立和完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广东省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和利用小区现有资源改建成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第三条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有机更新、新区开发等建设的居住小区,根据居
2、住小区人口规模,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第二章规划设计第四条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异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第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需要新建、改建的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程序及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和用地手续。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有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建设规模等,并征求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第六条教育主管部门应配合自然资源主
3、管部门,严格审查新建、改建幼儿园布局、位置、具体建设指标,确保落实有关技术指标和具体要求。第七条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对需要新建、改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第三章建设标准第八条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区域内(每户按不低于3.2人计),预留一所6个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计)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超出1.2万人的住宅小区应分设2所以上的幼儿园。住宅小区开发总量不达4500人(每户按不低于3.2人计)的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宅项目和旧城区改造项目,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生源数量,应按照住户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以及幼儿园服务半径等要求,结
4、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第九条新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发(2016)246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和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等标准规范进行建设,符合工程建设要求。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设用地和出入口,具体设置应达到以下标准(见下表)。2022年12月1日前已批准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可按原标准建设。幼儿园班数建筑面积(Hf)用地面积(疔)6班2192.4-2664365444409班3145.5-383
5、9.45242.5-639912班4003.2-4906.866728178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建设的幼儿园:本办法实施前已完成供地并已核发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已明确幼儿园建设规模的;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总平面方案,总平面方案已明确幼儿园建设规模的;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幼儿园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本办法实施前已核发幼儿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土地出让合同已明确幼儿园建设规模的。第十一条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未出让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本办法标准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教育主管部门应在土地供应方案编制征询意见环节提出幼儿园
6、的建设、装修、移交标准,明确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将相关要求交由土地收储主管部门汇总意见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阶段将用地开发指标及幼儿园等配套设施管控要求一并交付用地受让单位,由受让单位在规划中予以落实。第十二条含有配套幼儿园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和报建时,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上标注该地块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同时单列配套幼儿园的相关规划指标,方案设计应征得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同意。第三方审图机构应结合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意见,按照规划许可和建设条件开展施工图审查,方案设计应具备达到移交交付正常使用条件应有的功能设置和装修需求,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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