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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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河源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城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和用水等有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一规划、合理配置、分类指导、计划用水、综合利用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第四条市、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日常监督
2、管理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节约用水标准,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对节约用水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市、县(区)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工业节水的有关工作,推广使用工业节水工艺、设备和器具,并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节水的有关工作,推广使用农田节水技术、设备和器具等。市、县(区)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节约用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实施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政策,依法公开累进加价和阶梯水价标准。市、县(区)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推动学校加强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教育。市、县(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主
3、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受市、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入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营造全社会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第二章计划用水第六条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以下统称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并对重点用水单位实行分级管理,重点用水单位分级管理权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
4、积极推进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用水管理,并实施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办法按市发展改革和主管部门所颁布的文件执行。第八条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对应类别基本水费外,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部分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用:(一)超定额(超计划)20%(含)以内的水量加价100%;(二)超定额(超计划)20%不足40%(含)的水量加价150%;(三)超定额(超计划)40%以上的水量加价250%。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严格累进加价制度,凡
5、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各档加价标准分别为150%、200%、300%o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为各类别自来水基本水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和各种附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的收费。第九条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也可委托供水企业代收代缴,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非居民用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本级政府节水管理、节水科研工作和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等,具体办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除
6、水力发电外,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按照以下规定累进征收水资源费:(一)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资源费;(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四十的部分,加收二倍水资源费;(三)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百分之四十以上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资源费。第十一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区域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建立本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体系。全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超过省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各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超过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严管取水许可审批,严控不合理增长,对已经达到用水总量指标的地区,停止审批新增
7、取水。第十二条用水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新增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用水单位提出用水计划建议时,应当提供用水计划建议表和用水情况说明材料。用水情况说明应当包括用水单位基本情况、用水需求、用水水平及所采取的相关节水措施和管理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用水计划建议表示范文本和所需提交材料的目录在办公场所和网站公示,并逐步实行网上办理。市、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供水单位的供水能力以及相应的产业政策和发展需求,结合用水单位近3年的用水情况和用水单位提出的下一年度用水
8、计划建议(每年1月至12月),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于每年1月31日前书面下达所管辖范围内用水单位的本年度用水计划;新增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20日内下达。逾期不能下达用水计划的,经市、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用水单位。用水单位用水未满3年的,参照设计用水规模、用水定额和实际用水量核定用水计划;未按照规定提出用水计划建议的,不影响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水计划。第十三条用水单位要求调整年计划用水总量的,应当向市、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计划调整建议,并提交计划用水总量增减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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