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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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驱动发展决策部署,构建战略性领域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网络体系,促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培育壮大新动能新优势,依据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制定河北省产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产业创新中心”)工作指引。第二条省产业创新中心是整合联合行业内的创新资源、构建高效创新网络的重要载体,是特定战略性领域颠覆性技术创新、先进适用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研发供给、高成长型科技企业投资孵化的重要平台,是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打造未来经济新优势的重要力量。第三
2、条省产业创新中心主要任务是:推动打造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政策链深度融合的创新生态;联合国内外创新主体、各类创新平台构建高效协作创新网络;面向产业前沿技术和“卡脖子”制约,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和标准创制;推动实验室技术熟化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整合利用专利技术进行知识产权运营;开展成果转化、人才激励、科技金融等改革举措先行先试;推动军民融合创新和成果双向转化。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是省产业创新中心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布局、组建批复、运行评价、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业务主管部门是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
3、”),具体负责所属单位省产业创新中心的组织推荐、建设条件和政策落实、运行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二章体制机制第五条省产业创新中心原则上由省行政区域内行业龙头企业或优势科研院所牵头组建,鼓励以法人实体形式运行。应联合本领域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广泛吸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融资机构等,通过共同出资、协作研发、技术入股、人才联培等方式,建设紧密合作的创新联合体。第六条省产业创新中心可吸纳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入股;应建立稳定的研发投入机制,为持续开展技术创新提供资金保障;鼓励设立投资基金,为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鼓励通过提供创新服
4、务、承担国家和省项目、出售孵化企业股份、增资扩股等方式,扩大运行资金来源。第七条省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高效人才激励机制,先行先试人才激励政策,通过股权、期权、分红权、奖励等多种形式,以及科技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业等方式,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第八条省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开放共享制度,推动仪器设备、试验场所等创新资源向各类创新主体开放,提高创新资源利用率,促进技术成果向市场扩散。第三章组织建设第九条省产业创新中心坚持“高水平谋划、高标准组建、高效率运行”原则,重点聚焦能够获取未来产业竞争新优势的特定产业技术方向,依托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链头部企业布局建设,引领带动产业转型和区域经济
5、高端化发展。第十条省产业创新中心采取企业主导、院校协作、多元投资、军民融合、成果分享等模式建设,按照“需求对接、省级统筹”的原则自上而下谋划布署,采取“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的方式有序推进。第十一条省产业创新中心的组建牵头单位应在国内同行业具有显著的创新优势和业态主导能力,能够充分吸纳、整合本领域创新资源,为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和条件保障。第十二条申请组建的省产业创新中心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一)目标定位明确,技术成果和创新服务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阶段发展目标可测度、可考核、可实现。(二)基础条件良好,具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拥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研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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