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北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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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北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和沈北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规定,制订沈北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沈
2、北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再转让环节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
3、时,向国家缴纳调节金。第二章征缴管理第五条调节金征收主体为区政府,试点阶段暂由市自然资源局沈北分局会同财政局负责组织征收。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缴纳。第六条调节金征收范围为沈北新区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交易行为,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发生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交易行为的,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调节金。第七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应依据土地增值收益区分不同用
4、途、不同级别按比例缴纳调节金。土地级别按照市自然资源分局关于公布沈阳市辖区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农用地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成果的通知(沈自然资源发(2021)82号)执行。1.工矿仓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公用设施等其他类型用地按土地增值收益20%比例缴纳调节金。2.商业服务(含文化旅游)用地按土地增值收益30%40%比例缴纳调节金,具体划分为:一级、二级土地按土地增值收益40%比例缴纳调节金。三级土地按土地增值收益30%比例缴纳调节金。第八条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再转让的,转让方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缴纳调节金。(一)以出售方式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以再转让增值收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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