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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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武发(2022)15号)等文件精神,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普及度和惠及面,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服务武汉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法人以其合法拥有且可转让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主管部门”是指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武汉市财
2、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湖北省分行营管部)。业务主管部门委托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业务管理机构)负责武汉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的具体运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以其合法拥有且可转让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企业法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在汉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章主管部门及金融机构职责第六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规划全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牵头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支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的落实。市财政局负责
3、风险补偿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审核工作,对风险补偿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人行湖北省分行营管部负责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合规前提下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支持力度,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月度统计监测制度。第七条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数据共享,完善政府与金融机构间知识产权质押企业“白名单”双向推送机制,探索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流转的有效途径,畅通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流转渠道,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信息数据互通。第八条业务主管部门、业务管理机构以及相关金融机构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研究和改进风险补偿工作,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扩面增量,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4、通过单列信贷计划、专项考核激励等方式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不断拓宽知识产权质押物范围,积极探索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组合质押和内部评估,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机制,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力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年累放贷款户数、年累放贷款金额逐年合理增长。第十条贷款人开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前应向人行湖北省分行营管部报备,按月报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及纳入风险补偿范围贷款明细情况。第三章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条件与管理第十一条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应符合如下条件:(一)已依法取得专利权,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状态,并按时缴纳年费;(二)借款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一项专利权有两个以上
5、的共同专利权人的,应提供其他共有权利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三)出质的专利权已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能获取较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四)专利权的质押期限不超过该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不存在权属纠纷或宣告无效纠纷,不涉及国家安全与机密。第十二条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应符合如下条件:(一)所涉及的商标须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并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应该续展的,应按时申请续展;(二)借款人必须是质押商标的合法所有人,一件注册商标有两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应提供其他共有权利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三)所涉及注册商标已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且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6、四)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注册商标的质押期限原则上在注册商标使用有效期内,如借款人委托贷款人进行质押注册商标续展的,可扩展到下一个有效期内;(五)所涉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合法、完整、有效且权属清晰,依法可转让,且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应采取纯专利权或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也可以追加贷款保证担保或保证保险作为增信手段。第十四条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可由贷款人、借款人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也可由贷款人组织内部评估。鼓励借贷双方依据借款金额、借款人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竞争力以及下游客户情况等协商确定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价值。第十五条借
7、款人和贷款人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规定办理质押(质权)登记、变更和注销。第十六条贷款人应当持续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以及被质押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市场价值变化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控制信贷风险,并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运用情况,关注资金流向,防止借款人随意变更信贷资金用途。第十七条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后,借款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借款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贷款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后,贷款人应当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将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证明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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