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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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模型航空器飞行及有关活动,促进模型航空器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飞行、生产等与模型航空器有关活动的,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模型航空器,也称航空模型,是指有尺寸和重量限制,不能载人,不具有高度保持和位置保持飞行功能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包括自由飞、线控、直接目视视距内人工不间断遥控、借助第一视角人工不间断遥控的模型航空器等。第五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
2、用航空、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共同建立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机制,及时沟通、协调、解决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统筹、指导全国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有序高效开展。(一)县级及以上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模型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二)地方模型航空器有关协会应当宣传模型航空器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知识,增强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安全开展模型航空器飞行及有关活动的意识。第六条县级及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及其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为模型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建设航空飞行营地,支持模型航空器的普及教育和相关活动的开展。第二章器材与登记第七条模型航空器的技术规格:总升力面积不超过500平方分米,飞
3、行重量不超过25千克,活塞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不超过250立方厘米,电动机电源空载电压不超过72伏,喷气发动机推力不超过250牛顿。第八条模型航空器应满足航空航天模型运动器材通用要求(T/ASFC10062020)中的各项要求。第九条模型航空器根据技术规格分为A、B、C、D四个等级。(一)A级:所有线操纵类模型航空器,以及飞行重量不大于0.25千克,且最大平飞速度不大于40千米4时的各类模型航空器。(二)B级:飞行重量大于0.25千克不大于3.5千克的自由飞类、非喷气动力固定翼类和旋翼类、最大平飞速度不大于70千米/小时的第一视角类无线电遥控模型航空器。(三)C级:飞行重量大于3.5千克不大于1
4、5千克的非喷气动力固定翼类和旋翼类、最大平飞速度不大于100千米/小时的第一视角类无线电遥控模型航空器;飞行重量不大于3.5千克,且最大平飞速度不小于100千米/小时的第一视角类无线电遥控模型航空器。(四)D级:飞行重量大于15千克,或以喷气发动机为动力的无线电遥控模型航空器。第十条D级模型航空器实行登记管理制。登记遵循一机一码、人机对应的原则,由航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一)D级模型航空器的生产者应当在模型航空器机体标注唯一产品识别码。(二)D级模型航空器所有者应主动向有关部门登记个人信息和模型唯一产品识别码,如发生变化应及时变更登记信息。第十一条外国公民携带遥控类模型航空器进入我国境内从
5、事竞赛、交流飞行活动时,模型航空器须经航空体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三章飞行场地第十二条模型航空器应当在航空飞行营地、适飞的通用航空机场和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临时场地飞行。校园航空飞行营地仅适用于开展A级模型航空器的飞行活动,除校园航空飞行营地外所有的飞行场地应具有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飞行空域。第十三条航空飞行营地的申请和管理按照航空体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实施。第十四条模型航空器的飞行场地应当划分功能区,包括飞行区、维修区、观众区等满足安全需要的区域。区域划分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隔离线。飞行区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模型航空器维修区、机库必须配置灭火器。第四章飞行资质与管理第十五条B级、C级和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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