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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合理分配资助资源,确保国家和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四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标准统一、公开公正、阳光操作、程序规范的原则,做到认定和资助工作与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
2、服务管理有机结合。第五条坚持民主评议与学校评定相结合原则。依据学校的认定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量化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认定原则。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第七条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系)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审核。第八条各院(系)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认定和
3、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由班级生活委员和各宿舍推荐的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乐学生代表应是没有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担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公示。第三章认定办法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采取对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进行定量分析和对学生在校生活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即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民主评议情况以及院(系)综合评价三个方面的诸多影响因素分别赋予不同分值和权重,累加后得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M)二家庭经济测评分(X)X60%+民主评议测评分(Y)X30%+院(系)综合评价分(Z)10%o(一
4、)家庭经济测评将影响家庭经济的诸多因素作为衡量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测评指标,如:学生生源情况、家庭成员健康情况、经济收入来源和能力、多子女在学、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因素。同时根据各种因素影响家庭经济的程度,将每一项测评指标的不同观测点赋予不同的分值(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附件1)o以此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进行量化测评,得出家庭经济测评分(X),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60%。(二)民主评议测评各院(系)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证明材料以及在校生活、学习等综合表现,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的重点包括申请人在校日常消费、生活状况、学习态度、
5、个人品质等方面的情况。民主评议采取无记名方式在“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民主评议表”(附件2)上打分,加权平均后得出民主评议测评分(Y),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30%。(三)院(系)综合评价各院(系)辅导员在申请学生所在班级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学生进行逐一谈话,了解申请学生的情况并记录在案。院(系)认定工作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量化测评、民主评议并谈话了解到的情况,对每名申请人的综合情况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在“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附件3)中填写院(系)综合评价分(Z),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10%。第四章认定标准第十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
6、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提出以下认定标准:可以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状况,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等3个档次。(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经量化测评,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在70分以上(含),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1 .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2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3 .家庭经济困难的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4 .家庭无收入(指父母双方均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5 .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病户学生(指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6 .来
7、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7 .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并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8 .城乡低保家庭(持低保证)的子女;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比例一般不超过本院(系)学生总数的4虬(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经量化测评,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上(含),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1 .来自艰苦边远地区的困难家庭子女;2 .父母一方残疾、患重大疾病、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3 .单亲或父母离异且未再婚,且家庭收入低于家庭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4 .多子女上学,除学生本人外,有
8、2人以上(含)在接受非义务教育,且家庭收入有限、难以支付在校学习、生活费用;5 .父母双方失业,没有固定工作;6 .纯农户(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耕地少,环境恶劣,收成差;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的认定比例一般不超过院(系)学生总数的6机(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在校学生中,除上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和比较困难学生外,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均可被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量化测评得分M250分,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比例不超过院(系)学生总数的10%o第五章认定程序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
9、定按下列程序实施:(一)政策告知。院(系)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班主任通过班会向学生告知有关政策。(二)本人申请。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提交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4)、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三)班级评议。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经济情况测评结果以及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在校生活状况、学习态度、个人品质等因素进行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测评结果报院(系)审核小组。(四)院(系)审核小组汇总、审核学生的申请,并根据学生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情况量化
10、测评结果、民主评议测评结果、学生在校生活状况等因素给出综合评价分。(五)院(系)审核小组根据上述测评结果,计算出申请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M),并根据认定标准审核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系)审核小组提出质疑,院(系)审核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审核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结束后,各院(系)审核小组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六
1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各院(系)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生名单和等级,如发现认定不规范或认定结果不公正、不准确,则要求相应院(系)重新认定,院(系)在接到重新认定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并将结果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审核无异议后,形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最后与各院(系)共同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第六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开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在每年新生报到时,确实因家庭经济困难难以交纳学费的学生,应主动向所在(系
12、)说明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学校将通过“绿色通道”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待入学后按程序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第十三条对勤奋好学、品学兼优的家庭济困难学生在资格认定、档次及资助等方面优先予以考虑。第十四条各类、各途径的资助原则上以本学年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资助对象。第十五条对每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将进行跟踪调查,若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全额追回已获各类资助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第十六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其在校各方面表现进行调整,调整包括提档、降档、撤档和建档四种情况,并予以公示。第十七条已认定的家
13、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一)欠交一年以上学费者(已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者除外);(二)未按学校要求及时注册者;(三)已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予资助;(四)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五)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六)无故不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各类教育活动三次以上者。第十八条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动态管理中引入预警机制。除上列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外,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列入预警对象。(一)学习不努力,所学课程出现考试不及格现象;(二)无故不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各类教育活动;(三)综合测评在班级排后10名;(四)在校期间被
14、发现有抽烟、喝酒、请客送礼,持有高档电子产品、高档生活用品,校外租房居住或经常出入高档场所,穿着高档时装或使用高档化妆品等与其家庭状况收入不相符的高消费或不当消费现象等。对进入预警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院(系)应加强教育。经教育不改者,学校将视情节降低直至取消相应资助。第十九条学校将不断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制度,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实行规范化、系统化、信息化管理。第二十条学校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院(系)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学生要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及变化,学校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学生,应及时做出资助
15、调整。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茂名学院2007150号)自行废止。附件:1.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2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民主评议表3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院系自留)4.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一览表(上交学校)5.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主要观测点参考权重一自评分班级审核分备注1.特殊情况1.1孤儿无经济来源、无社会福利机构收养100L2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502.学生生源地(10分)2.1珠三角地区及外省东部地区珠三角地区及外省东部地区的市、县2珠三角: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中山、东莞、忠州、肇庆、江门。东部省份:辽宁、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珠三角地区及外省东部地区的的乡、镇4珠三角地区及外省东部地区的的农村62.2粤东地区及外省中部地区粤东地区及外省中部地区的市、县4马东:汕头、潮州、揭阳、汕尾。中部省份: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