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电力接入工程投资界面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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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庆阳市电力接入工程投资界面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7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园区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21)39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
2、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电力接入工程,为用电客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之间所发生的入网工程,工程建设投资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等延伸服务费用。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第二章电力接入工程投资界面划分第四条电力接入工程投资界面,按照用电容量等分为10千伏及以下电力接入工程、35千伏及以上电力接入工程。第五条10千伏及以下电力接入工程(一)低压小微企业用电客户的电力接入,经由电网企业公用配电变压器进行接入,产权分界点前的延伸工程由电网企业投资。(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第四部分第九条各供电企业要逐步将电网投资界面延伸至居民用户和
3、低压小微企业用户红线”)接入工程土建涉及的政策处理问题,由属地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协调处理解决。(二)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10千伏高压用电客户的电力接入工程,原则上由电网企业延伸10千伏电源线路至用电客户建筑红线外,延伸工程由电网企业投资,配套的电力通道、电力管线(管廊)等由属地政府或工业园区投资建设(甘政办发(2021)72号第二部分第二条: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城市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费,按规定用于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基础设施可以由政府直接
4、投资建设。)电网企业公网线路无法满足中大型企业用电客户的用电容量、用电可靠性等需求时,可由用电客户投资建设电力专线供电,配套的电力通道、电力管线(管廊)等由用电客户投资建设(甘工信发2011775号:客户的专用线路和在公用线路上T接供电的客户专用分支线路以及客户投资建设的场内供用电设施,原则上由客户负责运行维护),工程土建涉及的政策处理问题,由属地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协调处理解决。(三)与储备土地(征收)直接相关的10千伏高压用电客户的电力接入工程,由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将公共电网延伸的电力接入工程投资费用列入土地储备(征收)项目投资成本。(国办函2020129号第六部分第一条:储备土地应进行
5、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负担)(四)工业园区(不含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电力接入工程,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园区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21)39号)、关于推进全市工业园区(集中区)加快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庆政发(2021)34号)的要求执行。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至公共管网入网工程,由园区按照基础设施“七通一平”标准建设,建成报验后统一移交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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