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不应当追责的14种情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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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不应当追责的14种情形履职尽责、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市场监管执法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本文从五个方面出发,对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不应当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十四种情形进行总结。1 .不应当追责的十四种情形(1)因对执法依据理解不一致导致的偏差(2)因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过错(3)因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过错(4)因上级或集体决策错误引起,执法人员曾表示不赞同的(5)其他2 .小编延伸:市场监管人员尽职免责只有14种情形吗?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11条,不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不应当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
2、任,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共14种情形:1 .因对执法依据理解不一致导致的偏差对执法依据的理解关系到法律解释的问题。理论上,进行法律解释有较多的解释方法,如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执法依据表现为文字形式,而文字有一定的局限性,其表达的含义在不同的执法人员看来可能并不一致。此外,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面对一些现实中首次出现的新问题时,可能并没有直接相关的法律依据,需要执法人员自行理解后适用。故因对执法依据的理解不一致导致的认知偏差并不是执法过错行为,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法条表述为:因行政执法依据不明确或者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但故意违法
3、的除外。2 .因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过错执法过错行为必须是由于执法人员自身过错作出的行为,而非因自身过错导致的行为,不应当追究执法人员的行为执法责任,表现为因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过错,如在行政许可中,因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的错误,尽管市场监管人员在进行核准登记时已经进行了必要的形式审查,但由于市场监管人员并不对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因此该过错不应由执法人员承担。此外,由于行政相对人违法导致的过错,如当事人拒不改正、逃避检查等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不应当追究市监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具体包括以下3小类:(1)因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4、假材料导致作出错误判断,且已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2)按照年度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检查计划已经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虽尚未进行监督检查,但未超过法定或者规定时限,行政相对人违法的;(3)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逃避检查、擅自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违法启用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等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3 .因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过错对于市场监管人员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执法错误,由于客观原因不可控制,市场监管人员及时尽到了对应的注意义务,并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仍不可避免导致错误发生的,不属于市场监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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