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际航运物流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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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国际航运物流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锻造硬核力量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强港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7)(甬政办发(2023)38号)、宁波市建设世界一流强港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印发锻造硬核力量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强港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7)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甬强港办发(2023)1号)、宁波市加快发展海洋经济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行动纲要(20212025年)(甬党发(2022)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21)1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
2、港航服务业补短板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1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我市国际航运物流产业集聚区产业优势引领,加强优质要素集聚,推动宁波航运服务业倍增发展,提升宁波在国际航运市场的资源配置能力,设立宁波国际航运物流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我市国际航运物流产业集聚区产业招商、企业扶持、平台建设等方面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口岸办、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管理。市口岸办负责扶持项目的申报、审核、监管、绩效评估;市财政局负责资
3、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及监督管理。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示范引导”的原则要求。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支持国际航运物流产业集聚区产业招商。积极发挥企业机构招商、行业协会招商、楼宇招商、以商引商的资源优势作用,聚焦重点航运要素企业及功能性机构招引,以加快发展高端航运服务业态、增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二)支持国际航运物流产业集聚区企业提能。鼓励集聚区内现有企业机构提升规格及服务能级,增强行业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三)支持国际航运物流产业集聚区平台培育。鼓励集聚区内企业机构举办航运产业相关论坛沙龙、产业研究等活动。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4、(一)宁波国际航运物流产业集聚区(西至甬新河、东至承源路地理轴线、北至民安东路、南至中山东路的区域范围)及拓展区内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经营,财务制度健全,诚信记录良好,积极配合市口岸办开展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各类统计资料的航运要素企业及功能性机构;(二)积极开展各类招引工作、促成符合本办法所列资质条件的企业(机构)落户集聚区(含拓展区)的各类招商中介;(三)推动符合本办法所列资质条件的企业(机构)入驻的集聚区(含拓展区)内楼宇主要运营单位。第三章使用内容第七条落户奖励(一)对政策期内从市外新引进或在本市新设立、落户集聚区(含拓展区)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实际开展国际航线运营
5、的班轮公司、干散货运输公司、油气运输公司等船舶运输企业区域业务总部、分公司,经认定,入围AIPhaliner、中国航运发展报告、劳氏日报三项行业榜单的头部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区域业务总部)、80万元(分公司)奖励,未入围上述榜单的,但排名居国际细分市场50强(含50强)的,按签约投资额2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60万元(区域业务总部)、40万元(分公司)奖励。(二)对政策期内从市外新引进或在本市新设立、落户集聚区(含拓展区)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登记、国际船舶检验、海员外派、航运教育与培训、航运科技及数智创新、航运经纪(交易)、航运金融
6、、航运保险、航运信息与咨询、海事仲裁与法律等航运辅助业企业,经认定,排名居国际细分市场前10强(含10强)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80万元奖励;排名居国际细分市场前10-50强(含50强)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40万元奖励。引进从事以上航运辅助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奖补金额在以上奖补标准基础上减半。(三)对政策期内从市外新引进或在本市新设立、落户集聚区(含拓展区)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经认定,入围TranSPortTOPiCS榜单的行业国际头部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60万元奖励,入围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发布的榜单主
7、榜排名前50强(含50强)的行业头部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四)对政策期内从市外新引进或在本市新设立、落户集聚区(含拓展区)内的航运相关协会组织、研究院所、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认证机构等各类功能性机构,经认定,具有省级以上区域性协调、监管、行业技术规则标准制定等管理服务功能头部独立机构,按照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5万元,以办事机构(联络处、办事处、代表处等)名义设立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五)本办法第七条落户奖励经营主体须于申报截止日期前在本市完成纳税(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引进后在申报截止日期前未完成纳税的,可在下一个申报年度内申报。第八条提能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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