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202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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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20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大连市加快培育氢能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大委办发(2020)60号),抢抓氢能产业发展机遇,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大连市氢能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建设,推动氢能产业发展,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专项资金。根据大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政发(2020)6号),在大连市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我市氢能产业发展需要,修订形成大连市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2025)。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氢能产业发展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公开透明、科
2、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第四条支持原则(一)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产业发展新趋势、新特征、新需求,围绕制约产业发展突出问题,统筹引领全市范围内各县区协调完善、精准制定政策措施、建立体系,强化产业基础,提升产业竞争力。(二)坚持重点突破。跟踪国际氢能产业先进技术,加快研制氢能产业核心零部件和整机装备,促进产业链、创新链和资金链深度融合。(三)坚持有序发展。立足现有产业基础,在全市范围内统筹优化氢能项目布局,因地制宜错位发展,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布点和重复建设,重点支持优势企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四)坚持高标准示范。选择有条件地区开展应用示范,通过试点示
3、范加速基础设施建设和氢能产业化、商业化进程,进一步拓展氢能应用领域。第五条申报专项资金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的独立法人、企业分支机构或非法人组织。(二)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备。(三)申请专项资金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第六条支持氢能核心零部件、关键装备和整机(车)开发(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一)支持范围:围绕氢燃料电池汽车、船舶、机车、分布式电站等重点发展方向,用于开发新一代燃料电池电堆、关键材料、核心零部件和动力系统集成关键装备,用于改进集成关键装备小型化、模块化、轻量化和性能提升以及研发制造
4、氢能整机(车)的研发费用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研发相关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等研发相关经费支出。(二)支持标准: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项目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最高30%补助,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00O万JTIjo第七条支持氢能产业重大制造投资项目建设(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一)支持范围: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元的氢能产业链上下游重大制造投资项目。(二)支持标准:项目建成投产且通过验收后,按照不超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支持政策一事一
5、议。第八条支持商用固定式加氢站建设示范(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一)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我市布局要求建成并投用,且日加氢能力(按照压缩机每日工作12小时加气能力计算)500千克以上(含)的新建和改扩建加氢站。(二)支持标准:对于日加氢能力(按照压缩机每日工作12小时加气能力计算)大于IOoO千克(含)的新建和改扩建加氢站,2024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每座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250万元;对于日加氢能力(按照压缩机每日工作12小时加气能力计算)在500千克(含)和100o千克之间的新建和改扩建加氢站,2024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每座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200万元。第九条支持商用加氢站运营和“绿氢”制
6、取(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一)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加氢站运营期间确保提供加氢服务且销售价格不高于20元/千克,以加氢站加注氢气重量测算,给予加氢站加注氢气20元/千克补助。(二)若前款加氢站氢气来源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制取、电解水“零碳”绿氢的,对提供氢源的制氢企业给予10元/千克的补贴。第十条支持氢能源交通工具推广应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实施)氢燃料电池汽车、船舶,被我市相关机构或个人采购(财政资金采购不在补助范围内)并投入实际运营的,按一定比例对生产企业予以补助,原则上各级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整机价格的50%o(一)氢燃料电池汽车,按照汽车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参考国
7、家相关积分核算办法核算总分,每分给予20万元奖励,补助资金最高IOo万元。燃料电池汽车补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在车辆注册登记并首次集中申报后拨付60%;在车辆累计完成3万公里行驶里程后,集中申报并拨付剩余的补助资金。(二)氢能船舶,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采购并投入运营的,按照总造价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予以补助。(三)氢能源交通工具推广应用补助政策和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适时进行调整,具体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通知为准。第十一条氢能装备公共检验检测平台和监测平台建设(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一)支持范围:由氢能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含转制科研院所)牵头组建的具备一定资质和能力的氢能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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