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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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学校按照北京市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位授予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三条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承担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本科毕业生,达到专业人才培养规定的毕业要求,经审核符合以下学术水平要求者,可申请学士学位:(一)统设必修总部考试课程(不包括国家开放大
2、学学习指南课、通过免修免考获得成绩的课程)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80分及以上;(三)参加专业相应的语言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或达到其他条件:1.英语类专业(1)国家开放大学英语类专业学士学位英语考试;(2)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命题、国家开放大学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3)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TEM-4)及以上;(4)在“中国教育考试网”可查的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5)在“中国教育考试网”可查的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及以上笔试(不含口试);(6)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考试
3、或条件。2.非英语类专业(1)国家开放大学非英语类专业学士学位英语考试;(2)国家开放大学组织的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考(3)国家开放大学组织的合作高校相应专业学士学位英语考试(适用于对应专业);(4)在“中国教育考试网”可查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或六级考试(CET-6)(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5)在“中国教育考试网”可查的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及以上笔试(不含口试);(6)医学英语水平考试(METS)达到三级及以上;(7)申请学位时已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士学位及以上证书;(8)本细则规定的英语类专业的考试或条件;(9)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考试或条件。第五条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一)在读期间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或触犯法律受到处罚;(二)在读期间存在考试作弊、替考、扰乱考试秩序等行为;(三)在读期间存在学术不端、作伪造假等行为;(四)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第三章申请及授予程序第六条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习中心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者将顺延至下一批学位申请。第七条学习中心根据学位申请条件,对申请者在读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和学位论文成绩等情况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者名单及所需学位申请材料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报送分部(学院)。各分部(学院)对学习中心提交的学位论文进行复审和查重初检(查重率原则上不超过3
5、0%)后,按照专业向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报送学士学位申请信息汇总表、学士学位申请表、学位论文和学位论文评审表及其他材料,并通过教务管理系统上报至学位办公室。第八条学位办公室对分部(学院)提交的学位申请材料整理、初审后,分送给相应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名单及各项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论文评审教师,采取抽审或全审方式对学位论文进行匿名评审,给出终审成绩和评语,并按终审结果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拟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拟退回学位申请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分委员
6、会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和退回学士学位申请人员名单。第九条学位办公室将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等材料报送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并将学位授予信息报送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备案。第四章学位证书第十条学位办公室统一制作学士学位证书,委托各分部(学院)发放给学生。学位证书从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包括以下内容:(一)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二)所学专业名称;(三)专业对应的学位授予门类;(四)学位授予单位名称,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五)证书编号
7、;(六)发证日期。第十二条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位办公室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五章学位撤销第十三条对已授予的学位,经认定有以下情况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做出撤销学位的决议:(一)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的;(二)发现论文未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三)发现在授予时确有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事实的,或有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相关制度事实的;(四)发现违反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五)被撤销毕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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