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防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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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北京市人防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人防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构建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人防监管机制,营造诚信自律的行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人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检测、施工图审查、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以及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等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活动,适用
2、本办法。第三条人防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必要和安全的原则,依法保护人防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四条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防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的建立与实施工作。建立由法规处牵头,行政审批处、市人防工程监督站分工负责,工程处、指挥处、通信处、计划财务处、宣传教育处等单位协助人防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市人防主管部门对于本级人防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在人防主管部门官网公示。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人防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分级分类工作,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定期将信用名单汇总报送至市人
3、防主管部门。第五条北京市人防信用评价从红名单奖励、不良行为惩戒、黑名单惩戒、信用信息修复评分标准四个维度,编制人防行业信用信息分级评分标准,确定评价方法,实施信用评价。第六条参照通行的0-950分值范围和北京市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参考指南,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北京市人防行业评价结果等级划分为A(优)、B(良)、C(中)、D(差)4等9级。评价结果等级的具体划分参照北京市人防行业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监管评分基准(试行)第七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北京市人防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开程度和公开范围,可分为如下三类:(一)完全公开的,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二)依授权公
4、开的,仅限向被授权的主体披露信用评价结果;(三)内部使用的,仅限于市、区人防主管部门使用,或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共享。第八条市、区人防主管部门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于承诺人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等失信行为,按轻微违诺失信、一般违诺失信和严重违诺失信划分等级,实行差异化惩戒措施。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违诺失信进行信用监管事项,按照北京市建设项目修建人民防空防护工程标准审查告知承诺审批实施办法北京市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批准告知承诺审批实施办法北京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审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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