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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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扎实做好优待工作,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8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第三条优待工作坚持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现役与退役衔接、优待与贡献匹配、关爱与管理结合、当前与长远统筹的基本原则,秉持体现尊崇、体现
2、激励的政策导向,以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作贡献为享受优待的基本依据,主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新形势,综合考虑优待对象的现实表现,因地制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逐步建立健全优待政策体系和工作体系,持续抓好各项优待工作落实。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以下简称“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等。第二章优待内容第五条建立健全优抚对象荣誉体系,强化精神褒扬和荣誉激励。(一)县级以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人民武装部每年集中组织为入伍、退役的军人举行送迎仪式。(二)县级退役军人事
3、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武装部组织落实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三)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优抚对象家庭发春节慰问信。(四)辖区举行的重要庆典或纪念活动,主办部门(单位)预留一定比例名额,邀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优秀优抚对象代表人选由同级人武部门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助提供。(五)各级地方志编纂部门要将参战、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县级以上地方志书、年鉴。(六)军队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按照党、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战时待遇高于平时待遇。荣立一等战功,获得一级表彰的,享受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荣立二
4、等战功或者一等功的,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获得其他奖励和表彰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地方相应待遇。(七)对荣获八一勋章、荣誉称号的,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同志和省军区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对荣获一等功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同志和军分区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对荣获二等功的,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同级人民武装部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对荣获三等功的,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同志和同级人民武装部有关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八)优先聘请优秀优抚对象担任各级各类学校编外辅导员和各博物馆、纪念馆、烈士纪念设施、红色旅游景区等单位讲解员,发挥其参与社会公益事
5、业的优势作用。(九)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车船、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抚对象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不断扩大荣誉优待的范围和影响。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市教育局、人社局、文旅局、交通运输局、国资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总工会,XX军分区动员处、政治工作处。第六条健全完善生活保障体系,不断完善抚恤、补助、援助等政策制度。(一)根据国家确定的优抚对象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及时调整各类优抚对象待遇及标准。落实现行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保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二)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有条件的地方应适当向贡献大
6、的优抚对象倾斜。(三)对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优抚对象家庭,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优抚对象,符合条件的优先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四)在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购买保障性住房、租住公租房及其他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政策时,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以及护理费、褒扬金等均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五)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庭享受优待金待遇。进入西藏地区、新疆地区以及在其他高原地区服役,和在部队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被评为“四有”优秀士兵,由其优待金发放单位增发优待奖励金。(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
7、残疾军人死亡的,除发放当月的定期抚恤补助金外、增发一年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残疾军人除外)死亡的,除发放当月的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补助金外,增发半年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七)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死亡的免除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八)及时建档立卡,对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帮扶和关心关爱。(九)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落实有关文件规定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先优惠政策,推动各地设置一定数量事业单位专门职位、岗位面向符合条件
8、的退役军人定向招聘,推动国有企业和执法辅助岗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优先选聘退役军人。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鼓励有关机构组织在资金、技术、信息、专业合作等方面给予优抚对象帮助,营造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退役军人创业的浓厚氛围。帮扶退役军人返乡创业,鼓励退役军人回村(社区)参加“两委”竞选,服务乡村振兴,就近就地创业。有关部门要为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创业提供创业指导、优先办理、落实税收及创业担保贷款等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十)逐步健全完善现役军人随军配偶的就业创业政策。现役军人随军配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相应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条件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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