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贵州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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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交通执法监督局,省路网中心,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规范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竣(交)工验收管理工作,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参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养护工程竣(交)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促进公路养护管理高质量发展及交通可持续健康发展,围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坚持服务大局、强化标准供给,立足科学提升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效益,建设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公路交通,切实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提供有力支撑
2、。二、划分验收阶段,提高管理效率(一)养护工程验收阶段划分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在工程实施完成并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一般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其中,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满足通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按照加强贵州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养护工程实际,单项工程规模达3000万元以上(机电养护工程达400万元以上、地质灾害治理达100o万元以上);四、五类桥梁隧道处治;服务区和收费站主体建
3、筑结构新建、改扩建及加减速车道改建等养护工程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进行。其他养护工程按照竣(交)工合并验收进行。对于技术复杂程度高或涉及新材料、新工艺的养护工程,由省交通运输厅视具体情况明确验收方式。(二)养护工程验收职责要求竣(交)工合并验收的,应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主体为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交工、竣工两阶段方式验收的,应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内完成交工验收,并在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施工单位未履行质量缺陷责任期责任的除外)。交工验收由经营管理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由经营管理单位组织,邀请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执法监督局(负责除机电养
4、护工程外的养护工程)或省路网中心(负责机电养护工程)参加。经营管理单位应做好竣(交)工文件归档工作。其中,按交工、竣工两阶段方式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完成后,将竣工验收资料按附件1目录要求刻录成光盘,分别报省交通执法监督局(或省路网中心)及省厅留存。三、强化要素保证,提升验收质量(一)养护工程验收依据1.批准的工程设计、预算文件及施工组织相关文件。2 .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3 .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4 .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5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相关规定。(二)养护工程质量检测竣(交)工合并验收的养护工程,由经营管理单位自行决定是否
5、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技术复杂程度高、安全风险大的养护工程(如高强螺栓、斜拉索、吊杆、吊索、预应力筋材等)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设计单位应明确检测指标及验收标准。按交工、竣工两阶段方式验收的养护工程,由经营管理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三)质量缺陷责任期职责养护工程验收方式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应当在养护工程合同中约定。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8个月。养护工程完工后未通过验收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养护责任,超出验收时限且经营管理单位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收的除外。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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