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人防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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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关于北京市人防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一、背景和依据为规范和加强人防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人防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人防行业实际,起草了北京市人防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二、起草过程2023年12月,我办通过工作研讨、专题会议等多种形式,起草了办法征求
2、意见稿。自2023年12月以来,经书面、调研等多种形式向相关单位进行了多轮征求意见,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三、主要内容办法分别从信用评价、信用监管、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通过建立科学精准的信用指标体系,合理设定信用分级分类评价结果,制定差异化监管措施,有效配置监管资源和力量,提升监管效能,实现精准监管、高效监管和智慧监管,让守信者“降成本、减压力”,让失信者“付代价、增压力”,切实推动市场主体增强分级分类监管意识。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管理职责;明确了信息发布平台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第五条至第七条,主要明确了信用分级分类的指标维度,由低到高将企业分为A(优),B(良),C(中)和D(差);明确了信用评价的指标维度和四等九级划分标准。评分标准具体见北京市人防行业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监管评分基准(试行)。第八条至第十二条,明确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实施基于信用分级分类的分级监管,对于不同等级市场主体名单,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的相关措施。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明确工作程序、异议申诉、信用修复的渠道和处理措施,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主要规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中的相关法律责任、办法的解释主体、施行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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