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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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本办法所称警示,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就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有关问题,向行业发出提醒告诫。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约谈单位)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的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或交通运输生产经营
2、单位主要负责人(以下统称被约谈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督促整改的谈话。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挂牌督办单位)督促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被挂牌督办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或隐患进行管控或整改的行为。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第四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遵循依法依规、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不替代或减轻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
3、罚等责任追究。第二章警示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及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警示:(一)发生较大事故,或发生一般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二)发生涉及10人及以上险情或突发事件的;(三)连续发生事故,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四)其他需要警示的情形。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实施警示:(一)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二)发生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较大事故、重大险情或突发事件的;(三)经研判安全生产苗头性、趋势性问题突出,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形势趋于严峻的;(四)其他需要警示的情形。第八条警示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有关工作要求等。第九条由交通运输部实施的警示,根据职责由部内相关司局负
4、责起草,按程序报批后印发。需要以部安委会名义印发的,按程序报部安委会领导批准后印发。第三章约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及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或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一)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监管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二)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发生险情或突发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三)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不到位,导致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不力,重大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的;(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或挂牌督办的事项,未按要求督促完成整改的;(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谎报或瞒报的,或存在迟报、漏报且造成严重
5、后果的;(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或交通运输行业中央企业有关负责人实施约谈:(一)未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有关决策部署或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或贯彻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二)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6个月内在管辖范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超过30人的;(三)发生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险情或突发事件的,或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部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督促完成整改的;(五)交通运输相关领域事故多发频发,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力,安全生产总体形势严峻的;(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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