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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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或称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及股份合作经济社(或称股份经济合作社,
2、以下简称“经济社”)。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全体成员(股东)所有。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市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镇将其作为村民委员会及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工作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镇农资管理机构)代表镇人民政府具体指导监督本镇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预决算管理、收益分配统计
3、、财务公开、民主管理、重大事项审查以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等工作。镇审计办按照职责开展农村审计等相关工作。第六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第七条股东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或户代表组成。股东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八条下列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决定:(一)制定、修改组织章程;(二)选举、罢免股东代表;(三)审议、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和解散;(四)审议整个村的集体土地承包,土地征收和收储的集体收益分配,资产产权量化折股,股权配置
4、,农民公寓建设与配售等方案,面积30亩以上土地或原值5000万元以上资产产权变更(集体经济组织与镇政府或镇属企业合作、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情况除外),5000万元以上借入款(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下属单位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本镇下属单位之间的借款除外)、担保等事项。(五)其他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股东大会可以直接决定由股东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也可以授权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前款(一)至(三)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股东大会向股东代表会议授权,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授权或在组织章程载明长期授权等方式进行。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授权的,应形成书面表决材料,授权时间不得超过本届股东代表会议任期。在
5、组织章程载明授权的,授权时间需在章程的有效期内。由股东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一般实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决策事项按照党组织提议、党组织和理事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四个程序依次开展,并将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没有设立党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可结合实际调整相关程序。第九条股东代表会议代表由股东推选产生。经联社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下的,股东代表应占5%左右,不得少于20人;股东人数500-1500人的,股东代表应占4%左右,不得少于30人;股东人数1500人以上的,股东代表占3%左右,不得少于50人,可按比例由各经济社股东推选产生。经济社股东代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3%,人数不得少于15人。第十
6、条下列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会议决定:(一)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表决通过接待费、公务用车、误工补贴等开支管理制度;(三)表决通过资产经营和预决算方案,集体经济组织与镇政府或镇属企业合作、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资产产权变更,面积30亩以下土地或原值5000万元以下资产产权变更,建设用地出租出让,农用地使用权出让,面积10亩以上或租赁期10年以上的农用地使用权出租,下属单位设立和注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下属单位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本镇下属单位之间的借款,5000万元以下借入款项,5万元以上借出款,应收款项减免,坏账核销等事项;(四)表决通过年租金收入占上
7、年集体经营总收入10%以上的资产发包、出租等交易项目;(五)表决资产原值50万元以上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建、投资项目及工程招投标,审批50万以上生产性开支及2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六)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授权事项;(七)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项中的生产性开支指纳入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等会计科目核算的日常经营性开支;非生产性开支指公益福利费用、干部报酬等日常非经营性开支。第十一条理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负责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理事会成员为3-7人,应在村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会议
8、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长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筹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作工作报告;(二)起草、执行年度财务预算、收益分配方案等;(三)代表本组织聘任和解雇下属经营机构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签订经济合同,监督承(发)包者履行合同;(四)负责集体资产产权的登记申报,管理本组织集体资产,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提出本组织重大经济事项的处理方案;(五)起草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六)决定面积10亩以下或租赁期10年以下的农用地使用权出租,资产原值50万元以下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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