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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安县农业水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加快推进我县农业水价改革,全面落实农业水费征收工作,根据省治水办、省水务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全面开展农业水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琼水农水函(2022)98号)和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水费征收工作指导意见(琼水农水(2023)73号)精神,加快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利高质量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和水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意见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坚持节水优先、因地制宜、分级管理、分类定价、协同推进的工作原则,以健
2、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逐步建立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促进农业节水的体制机制,为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确保粮食安全提供坚实的水安全保障。二、征收时间自2023年1月1日开始,在全县全面开展农业水费征收工作,原来已经开展水费征收的继续征收,未征收的要开始征收。三、征收对象全县范围内通过水利工程供水的农业生产用水户。即在我县区域内,凡由国家投资兴建或民办公助兴建等并已发挥效益的水利工程设施,通过拦、蓄、提、引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农业用水单位或个人,均应缴纳农业水费。发生土地流转或专业承包的,由现状实际用水户缴纳农业水费。六类低收入人群用水户施行“不征收不补贴二四、征收范围及目标(一)征收范围。涵盖全县
3、水利工程供水的种植粮食类农田、种植经济类作物区域、水产养殖区域等。全县征收范围的有关数据由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各镇政府进行统计。各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征收范围数据的核实统计工作,并登记造册,报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备案。每年年底各镇政府开展征收范围数据核实工作,作为来年农业水费收取的依据。(二)征收目标。至2025年,建立起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农业节水和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体制创新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水价总体达到灌排设施运行维护成本水平。高效经济作物、养殖业实行全面收费,基本农田逐步开展收费,实现农业用水达到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的常态化。五、征收职责及流程(一)征收职责农业水费征收
4、工作涉及的主要部门和单位有: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税务局、各镇政府、县水务中心、县水利管理所,其职责如下:县发改委:合理核定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农业用水分类定价。县财政局:负责指导农业水费缴存账户设立,对农业水费征收、使用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县农业农村局:指导各镇开展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面积等相关数据的核实统计工作,对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作出明确的界定,协助各镇政府做好粮食作物用水全补贴工作。县水务局:负责各镇标准化运维管理指导及监督工作,对各镇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进行审查。履行水费征收和补贴的管理监督职责,指导各镇开展水费征收相关统计、征收、补贴等工作,指
5、导和监督农业水费征收主体按规定管理使用所征收的农业水费。县税务局:指导农业水费征收主体申领农业水费征收发票(海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县水务中心:负责指导县水利管理所编制年度水量调度方案、年度用水计划及水费征收计划,协助县水务局做好供水计量设施建设等农业水费征收工作。县水利管理所:全县农业水费征收的主体单位,负责设立全县农业水费征收专用账户,建立全县农业水费征收台账,做好全县农业水费征收入账统计工作;负责干渠以上水利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核定各镇年度用水计划,与各镇签订供水协议,根据各镇报送的年度用水计划,制定灌区内用水计划和调度方案。各镇政府:履行本辖区水费征收补贴主体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农业水费征收
6、补贴具体工作;指导各村(居)委会负责向所辖区域的用水户收取农业水费,履行农业水费收缴职责;统筹村委会将收缴的水费存入全县农业水费征收专用账户,并做好用水户水费征收的登记造册工作。指导各村委会在公示栏中公开水费征收信息,将该村委会各用水户年度用水量、应交水费、水费余欠及结算清退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二)征收流程水费收缴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具体收缴流程为:1.县水利管所设立全县农业水费征收专用账户-2.县水务局根据审核的年度用水计划下达年度征收目标一3.各镇政府按照水务局下达的年度征收目标,组织各村委会布置收缴任务并监督水费收缴工作一4.各村委会按照水费收缴任务,指定具体水费收缴人员进村入
7、户收取水费并登记造册一5.水费收取后由村委会汇总上缴镇政府一6.镇政府联合县水利管理所核实数据后上缴县农业水费征收专用账户。各镇政府根据每年核实情况制定年度农业用水计划,每年11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用水需求报县水利管理所和县水务中心核定,县水利管理所根据各镇政府报送的年度用水计划,制定用水计划和调度方案,报县水务局审批。每年12月5日前各镇政府与县水利管理所、各镇政府与各村(居)委员会签订下年度农业用水合同。对没有计量设施用水户的水费采取一次性征收一年水费。对有计量设施用水户的水费在每季度末按计量的水量征收水费,每年度的12月底完成该年度的水费征收工作。农业水费收缴统一使用海南增值税普通发票(
8、到定安县税务局申领)。六、征收标准农业用水价格标准暂按海南省农业水费征收工作指导意见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定安县农业用水价格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定府办函(2020)30号)等文件执行,并在征收过程中逐步修订完善。(一)粮食作物用水价格:有计量设施的按量计费,即每立方米0.035元;没有计量设施的按亩收费,即每年每亩30元。(二)经济作物用水价格:有计量设施的按量计费,即每立方米0.052元;没有计量设施的按亩收费,即每年每亩70元。(三)淡水水产养殖用水价格:有计量设施的按量计费,即每立方米0.070元;没有计量设施的按养殖水面面积收费,为每年每亩90元。用水户从水库、渠道自提供水的,
9、按自流供水水价的70%计收。农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类农作物用水定额按照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海南省用水定额(海南省地方标准DB46/T449-2021)标准执行,用水量分为三档:第一档水量为超定额50n?(含)以内;第二档水量为超定额50-200m3之间;第三档水量为超定额20(3(含)以上。农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档加价标准按照LL1:L3执行。(一)农业水费征收全覆盖。各镇辖区内通过水利工程供水的农业生产用水户水费做到全部征收。(二)粮食作物用水全补贴。粮食作物生产种植(不含育种、制种)定额内用水给予全额补贴。(三)创新多元化征收方式。强化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体系
10、建设,各镇政府要大力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和用水户参与等多种形式进行农业水费收缴。八、水费管理使用农业水费的收支实行预算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每年由县水务局根据各镇征收情况编制年度资金使用方案,征求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意见后,按比例返还给各镇及县水利管理所使用。(一)水费的使用。征收到水费,首先用于粮食作物的补贴,剩余部分按比例返还给各镇及水利管理所使用。完成征收任务90%以上的乡镇,扣除粮食补贴后按剩余水费的60%返还,完成征收任务80%以上的扣除粮食补贴后按50%进行返还,完成征收任务80%以下的扣除粮食补贴后按40%进行返还。剩余部分返还县水利管理所使用。农业
11、水费主要用于水利工程和计量设施的安装、维修、养护和改造更新,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农业用水的精准补贴、节水奖励,农业水费征收工作经费等相关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于与上述支出无关的事项。(二)水费收支公开。各镇政府要建立农业水费征收使用公示制度,应在村委会相对集中的区域设置固定公示栏、公示牌,将该村委会各用水户各轮次实际用水量、应交水费、水费余欠及结算清退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三)实行五公开制度。县水利管理所等供水单位要落实“公开配水面积、公开配水时间、公开配水水量、公开水价标准、公开收费额度”,接受上级单位和群众监督。(四)管好用好水费。各镇政府和供水单位要加强规范水费征收、使用台账管理工作,同
12、时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努力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收好、管好、用好水费。九、征收考核县人民政府将各镇农业水费征收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县治水办将农业水费征收工作纳入“六水共治”目标考核。十、征收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水费收缴工作在县农业水价改革领导小组下推进,按照职能职责,部门间互相配合、分工协作,确保完成水费收缴目标任务。各镇要担实推行农业水价征收的管理主体责任,根据本镇实际情况及时研究制定水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农业水费征收、粮食作物用水全补贴核查发放等工作,加大农业水费征收培训工作。(二)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单位要深入开展调研,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农业水费
13、征收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不断总结经验、加强交流、典型带动,全面、稳步、深入推动农业水费征收工作。(三)强化宣传引导。在建立和完善农业水费收缴体系基础上,深入贯彻“节水优先”的方针,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微信、大喇叭、LED屏、宣传册、宣传栏等方式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大力宣传农业水费收缴的目的和意义,提高社会和村民农业水费收缴的认知度,引导用水户主动缴纳农业水费,逐步形成用水户自觉缴纳农业水费、参与农业水费管理监督的良性循环机制,确保高质量的完成农业水费收缴工作。(四)加强征收管理。要突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加大对农业水费收缴工作的督促检查,各镇要设立农业水费征收咨询和监督窗口,公开监督电话和投诉方式,为用水户提供政策咨询,受理有关用水和水费征收过程中的问题投诉;各镇、各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及时做好水费征收相关工作台账整理归档工作,要设置专门档案盒、档案柜。每季度末将农业水费征收、粮食作物用水补贴等进展情况以正式公文报送县治水办。附件:1.定安县农业水费征收台账2.定安县农业供用水合同(水利管理所与各镇政府)3.定安县农业供用水合同(各镇与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