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3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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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追究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第三条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司由总工程师主持,技术质量部牵头,会同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股份公司调查组对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开展调查工作;技术质量部负责严重质量缺陷的调查处理工作;分公司技术质量科负责其他质量缺陷的调查
2、处理工作;项目部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的处理管理工作。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调查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单位的责任。第五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责任追究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第六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必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进行调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和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
3、放过。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第七条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等情况,工程质量事故分为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第八条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工、返修、加固等,经过处理仍能满足设计及合同要求,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质量问题。第九条质量缺陷的等级。根据质量缺陷对工程质量、结构安全、运行、外观的影响及经济损失程度,将质量缺陷划分为三级:(一)一般质量缺陷:尚未流入下道工序,并且可通过本工序的返工或返修得到解决的,或者处理后其对工程的结构、使用功能、安全运行无影响,以及其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二)较大质量缺陷:已流入下道工序,造
4、成人工及材料浪费,影响下道工序工作,或者是主控项目中某些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对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有直接影响,以及其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三)严重质量缺陷:已流入下道工序,造成人工及材料严重浪费,影响下道工序工作24小时及以上,或者已完工项目部分主控项目验收不合格,对工程结构或使用功能有严重影响的,以及其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第十条质量事故是指工程项目不满足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在施工过程中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期间和设计使用年限内,因质量问题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或因构造物倒塌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5、第十一条质量事故的等级。根据质量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灾害导致除外)分为四个等级:(一)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O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三章工程质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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