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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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 v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提高院前医疗救治能力,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急救中心(站)建设标准和卫生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及“120”特服号码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四川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v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分)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在其执业场所以外,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将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
2、、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v院前急救医疗机构,是急救(分)中心、急救站(点)、急救网络医院的统称,是指由通信、医疗急救和转运等要素构成,对伤病员提供医疗急救和转运、护送服务的医疗机构,具有急诊急救和应急救援两项职责;v院前急救单元,是指由院前急救救护车、急救设备药品、医护人员、救护员以及驾驶员和担架员等辅助人员组成的院前急救小组,是执行院前急救任务的基础;v四川省院前医疗急救体系,是指以急救(分)中心、急救站(点)为主体,与急救网络医院共同组成的院前急救医疗机构网络;v救护车,是指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用于院前医疗急救、具有院前急救统一标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救护
3、车配置和装备的特种车辆。v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四川省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v第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应将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与发展纳入本地区卫生发展建设规划,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v第五条第五条四川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全省院前四川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全省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监督实施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监
4、督实施全省院前医疗急救建设与发展。四川省急诊全省院前医疗急救建设与发展。四川省急诊急救质量控制中心受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委托,急救质量控制中心受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委托,开展四川省院前医疗急救相关标准的制定、开展四川省院前医疗急救相关标准的制定、培训、指导和信息收集反馈等工作。培训、指导和信息收集反馈等工作。v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辖区院前医疗急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的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县、乡三级救的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县、乡三级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的实施和监督管理,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的实施和监督管理,保障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的良好运行和持续发保障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的良好运行
5、和持续发展。展。v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应坚持基本建设与完善运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应坚持基本建设与完善运行管理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院前急救队行管理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院前急救队伍建设,规范、高效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伍建设,规范、高效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务。第二章第二章机构网络机构网络v第六条第六条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应根据所在地人口数量、分布密度、单位,应根据所在地人口数量、分布密度、地理特点、交通状况等实际,按照就近、安地理特点、交通状况等实际,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依据现有院前医疗全、迅速、有效的原则,依据现有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
6、、医院专科情况建立统一指挥、急救网络布局、医院专科情况建立统一指挥、反应迅速、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区域院前反应迅速、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区域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体系,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医疗急救网络体系,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并将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名单置、统一管理;并将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名单和地址向社会公告。和地址向社会公告。v院前急救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院前急救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组织、机构及其内设机构、团体批准,任
7、何组织、机构及其内设机构、团体和个人不得从事本和个人不得从事本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所规定的院所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前医疗急救工作。v第七条第七条急救(分)中心。急救(分)中心应急救(分)中心。急救(分)中心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各市(州)各设置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各市(州)各设置一所急救中心,并规范命名。鼓励各市(州)一所急救中心,并规范命名。鼓励各市(州)在现有急救体系基础上设立独立建制的急救在现有急救体系基础上设立独立建制的急救中心。县(区)可依托当地公立医疗机构,中心。县(区)可依托当地公立医疗机构,设立县(区)级急救分中心,统一受辖区市设立县(区)级急救分中心,统一受辖区市(州)急
8、救中心的统一监督、管理、指挥。(州)急救中心的统一监督、管理、指挥。v第八条急救站(点)和急救网络医院。第八条急救站(点)和急救网络医院。是根据区域院前急救网络建设需要,符是根据区域院前急救网络建设需要,符合卫生部合卫生部急救中心(站)建设标准急救中心(站)建设标准和区域急救网络准入标准,承担区域院和区域急救网络准入标准,承担区域院前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前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v第九条第九条机构命名。急救中心以市(州)急救机构命名。急救中心以市(州)急救中心和县(市)急救分中心两级命名。参与中心和县(市)急救分中心两级命名。参与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二级以上医院以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二级以上医院以“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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