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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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努力实现学校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黑龙江工程学院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黑龙江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第三条以校学术委员会为核心,健全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
2、有效途径。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第二章组成原则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其他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作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学术委员会人数根据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确定,为不低于2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院(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
3、之学校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方案由上一届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讨论、确定,保证校学术委员会组成具有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须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按照学校确定的委员名额和当选条件,由二级院(系、部)及相关部门民主推荐产生
4、候选人,上一届校学术委员会差额选举确定委员人选,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由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至3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发生变化的,可按照职务替代原则调整人员及其任期。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教学指导等相关职责和学术事
5、务。各二级院(系、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等专门分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承担学科建设、教师聘任、科学研究、学风建设等职责和学术事务,审议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讨论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的重大事项。其他学术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制定各自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各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具体事务。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
6、入学校预算安排。第十条专门委员会原则上由教授或具有其他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学术分委员会原则上由所属学科、专业的教授或具有其他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其人数原则上为5至11人的单数。专门委员会委员和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致。来自二级院(系、部)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所在二级院(系、部)学术分委员会的委员。二级院(系、部)可根据所属学科、专业实际情况提出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因身体、年
7、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三)怠于履行委员职责和义务的;(四)有违法违纪、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五)累计2次无故不出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或者连续1年以上(不含1年)不能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由名额所属部门(学科、专业)按程序民主推荐拟增补委员人选,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可增补为委员。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三)在校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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