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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指南南康区司法局二0二二年目录一、行政复议申请书示范文本二、授权委托书示范文本三、第三人书面意见书示范文本四、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提交的材料五、行政复议办案流程图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八、行政复议有关问题解答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个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工作单位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委托代理人:姓名电话被申请人:名称行政复议请求:O事实和理由:O此致(行政复议机关名称)附件:L申请书副本份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3 .其他有关材
2、料份4 .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申请人(签章)年月日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受委托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现委托在我方与的行政复议案中,作为我方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权限如下: 1、代为发表行政复议代理意见 2、代为放弃、变更或撤回行政复议请求 3、代为签收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4、其他事项:委托人(签章):年月日第三人意见书第三人:(个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委托代理人:姓名电话(申请人)对
3、(被申请人)年一月日作出的(具体丘政任出_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你机关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文号),现提出书面意见如下:O此致(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公民个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二)行政机关所作决定(复印件,核对原件);(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四)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1授权委托书(原件);2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3.律师代理的,须提交律师所函(原件)、律师证(复印件,核对原件)。(五)亲属申请复议的,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六)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
4、,须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七)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二)行政机关所作决定(复印件,核对原件);(三)营业执照或成立批复(复印件,核对原件);(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五)授权委托书(原件);(六)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七)律师代理的,须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八)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须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九)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行政复议办案流程图可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
5、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H*-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
6、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清,行政机关受理行政生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更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
7、规定的其他职责。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中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
8、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夏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第八条不服行政
10、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11、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更议。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
12、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利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
13、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14、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15、政诉讼,人民法院己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清,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堂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八条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欠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