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员奖惩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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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员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肃监察队伍纪律,及时、严肃地处理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根据某某地产集团监察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监察人员采取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为公司和监察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有损监察工作和公司利益的,给予相应处罚。第三条对违反法律法规、某某地产集团监察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工作有重大失误、失职以及有其他严重错误的监察人员,应当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第四条执行纪律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违纪必究,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监察人员的奖励分为:公开表扬、奖金、加薪、晋升等奖励。第六条监察人员有下列表现的,给予
2、奖励:(一)在监察工作中(包括价格稽查、工程造价及质量监察、工程及采购招标监控、巡查、案件调查)表现优异,一次性为公司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总额超过100万元的,给予奖金或公开表扬奖励;总额超过300万元的,给予加薪或奖金奖励;总额超过500万元的,给予晋升或加薪奖励;总额超过IooO万元的,由集团监察中心提出奖励方案;(二)通过办案,一次性追缴非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给予奖金或公开表扬奖励;1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的,给予加薪获奖金奖励;3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给予晋升或加薪奖励;5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监察中心提出奖励方案;(三)单项业务成绩优异,受集团通报表彰的;(四)监察工作卓
3、有成效,对监察制度有突破创新,经实践检验并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以上认可的;(五)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用确有成效的;(六)为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作出重大贡献,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以上认可的;(七)在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积极抢救或处置得当因而避免公司重大损失的;(八)保护公司财产或财物,使其免受重大损失的;(九)其他可以给予奖励的情形。上述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追缴非法所得、避免公司损失必须以实际减少、挽回、追缴、避免数额为标准。第七条给予员工奖励,由本部门向上级部门提出,报集团监察中心审核后,视具体情况,提交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作出奖励决定。重大奖励,应当报请集团公司董事长、总裁批
4、准。加薪、晋升等奖励,应依照公司规定的程序提交人事部门。第三章处罚第八条对监察人员的纪律处分分为:公开批评、罚款、减薪、降职、辞退等处分。经济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处罚并用。第九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的,给予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给予减薪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给予降职或辞退处分。第十条违反规定向监察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地区/子公司领导透露案情,影响案件调查工作的,给予公开批评、罚款或减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职或辞退处分。第十一条监察人员中有不团结现象,部门负责人核心作用差的,给予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公开批评、罚款处分;情节严
5、重、造成后果的,给予减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给予降职或辞退处分。第十二条未经允许,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亲属经商、办企业,得以与公司建立业务关系,从中谋取利益的,给予公开批评、罚款或减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或辞退处分。第十三条利用职务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第十四条违反规定,插手业务部门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予公开批评、罚款或减薪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职或辞退处分。第十五条各级监察部门或监察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挪用公司资金,收受贿赂的,责任人员或主管人员降职或辞退处分,构成犯罪的,经集团公司主管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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