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控股公司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企控股公司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试行).docx(15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XX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重大决策部署,规范XX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创新人才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职业经理人管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化、职业化、专业化水平,根据双百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操作指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本办法所称职业经理人是指具备相应任职资质,实行市场化选聘和契约化管理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第三条职业经理人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二)坚持公
2、司治理规范的原则。坚持公司法人治理规范,发挥董事会的作用,明晰各层级工作界面,尊重董事会与公司经营层的选人用人权;(三)市场化选聘与契约化管理原则。以市场对标为依据,实现职业经理人薪酬能高能低;以业绩考核为导向,保证职业经理人能上能下;以契约化管理为抓手,确保职业经理人能进能出;-2-(四)外部引进与内部转换相结合原则。最大化激发公司内部活力,鼓励公司内部具有任职资质及市场竞争力的员工竞聘市场化选聘职位,转入职业经理人队伍;(五)制度化退出原则。建立健全公司职业经理人管理体系,完备制度保障,并指导所属全资、控股公司落实职业经理人退出机制。确保职业经理人选聘、退出均有制度可依。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
3、条职业经理人试行分级管理。公司党委负责制定公司职业经理人管理的办法,负责组织选聘、直接或委托管理以下范围的职业经理人:(一)公司总助、总师、副总师;(二)所属全资、控股二级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师、副总师。第五条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二级公司党组织负责所属三级公司负责人中职业经理人的组织选聘、考核评价、管理监督、培养发展、退出等管理。第六条企业经理班子岗位选聘职业经理人由上级党组织主导组织。对于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要有序推进董事会选聘经理层成员工作,上级党组织及其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在董事会选聘经理层成员工作中发挥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作用。-3-第七条公司组织人事部是公
4、司党委归口管理职业经理人的职能部门。其他部门按职责权限负责职业经理人的考核评价、管理监督等工作。第八条公司指导所属全资、控股二级公司,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并实施本企业职业经理人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同时,对职业经理人聘任、考核、激励、奖惩、退出情况进行备案,建立和维护职业经理人库,管理职业经理人档案(附件1)O第三章岗位和任期第九条选聘职业经理人的岗位范围包括公司总助、总师、副总师级岗位,公司二、三级单位经理班子岗位。企业的董事长、党组织书记、纪检书记、工会负责人等岗位不选聘职业经理人。第十条一般情况下,应选择岗位层次较高和专业性较强的岗位选聘职业经理人。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企业除特殊岗位外,可在经理班
5、子全部岗位选聘职业经理人。第十一条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占用本企业领导班子职数,不能超过公司核定的领导班子岗编职数标准,超编选聘职业经理人。第十二条职业经理人实行任期制,一般以三年为一个任期。设立董事会的单位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任期。职业经理人在同一企业或岗位可连续聘任。第十三条职业经理人资格管理。(一)职业经理人岗位聘任实行资格准入制,竞聘职业经理一4一人岗位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经理人资格。(二)职业经理人资格管理包括资格标准、资格认定、资格评价、资格退出等内容,按照职业经理人资格管理办法执行。(三)职业经理人岗位职责权限为:职业经理人在企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按照行业监管规范,依法经营、科学
6、管理,组织完成董事会下达的经营考核目标,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经营目标、管理目标,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四)企业根据业务和管理需要设置职业经理人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权限、任职资格等岗位规范,形成岗位说明书(详见附件2),并构成职业经理人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章选聘任职第十四条选聘为职业经理人应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条件。(一)基本条件。应具备业绩突出、能力胜任、清正廉洁、身心健康等方面基本条件。实施市场化选聘时,应通过多种途径深入了解人选的职业操守与信用情况,控制用人风险。(二)资格条件。应具备工作经历、学历、年龄等方面的基本资格条件。实行资格准入制的岗位,还应符合专项资格条件
7、,具备企业内部或外部规定的任职资质。第十五条选聘职业经理人应坚持市场化选聘,主要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一般同时面向社会和企业内部进行招聘。必要时一5一可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方式产生拟任人选。第十六条招聘职业经理人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制定招聘工作方案;(二)面向社会和企业内部公布选聘岗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资格和有关要求;(三)报名和资格审查;(四)组织开展人才测试和评价;(五)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意向人选,组织考察或背景调查;(六)综合分析考察或背景调查等情况,提出任用建议;(七)党委会研究确定拟定人选;(八)在适当范围进行任前公示;(九)任职前谈话;(十)董事会聘任或依照有关规定任职。第
8、十七条报名人员报名时应根据任职条件资格和有关要求,提供个人工作简历、任职资质证件(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属于企业外部人员报名的,应同时提供本人近一个月的体检报告(复印件),配偶、子女是否移居国(境)外情况说明等必备资料,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第十八条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意向人选时,一般每个岗位拟定2到3名意向人选,确因特殊情况可拟定1位意向人选。对意向人选组织考察或背景调查时,属于企业内部的人选,应参照公司干部选拔任用考察程序执行。-6-第十九条实行职业经理人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对拟定人选应在任职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职业经理人任职试用期为3-6个月,期满组织综合评价。出现重
9、大决策失误、业绩未改善或持续恶化、违纪违规等情况的,原则上认定为试用期不合格。第二十条聘任职业经理人应签订聘任协议,明确职业经理人的聘任期限、业绩目标、考核标准、约束问责、监督管理、退出等事项。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任期内确有必要需调整职业经理人岗位的,应协商变更聘任协议。企业内部人员聘任为职业经理人的,应先与企业解除原劳动合同,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第五章薪酬激励第二十一条职业经理人薪酬水平原则上按照市场化薪酬对标水平确定。其岗位薪酬体系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机构的规定,一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法定福利待遇构成。第二十二条按照职业经理人契约化管理原则,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协议薪酬制,其内容应包含
10、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岗位责权。以岗位说明书或聘任协议明确。(二)绩效责任。以签订年度、任期绩效责任书确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暂不签订任期绩效责任书。(三)薪酬水平、薪酬结构及支付方式。可以在劳动合同、聘任协议或绩效责任书中明确。第二十三条薪酬支付期限应根据行业特点和规定,与业务风险持续时期对应确定,并以此为基础约定职业经理人薪酬延期支付的方式。第二十四条职业经理人不得在本企业领取约定薪酬方案以外的其他任何收入。不享受相关履职待遇与业务支出、地区津贴、易地交流待遇等薪酬福利。第二十五条企业董事会或上级公司可根据企业法人治理相关规则、监管机构相关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
11、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职业经理人激励机制。第六章考核评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经理人应实行年度绩效考核,与岗位薪酬待遇挂钩,并作为岗位聘任或解聘的依据。根据企业实际,对职业经理人可实行任期绩效考核。第二十七条企业董事会或绩效考核部门应制定职业经理人绩效考核制度,与职业经理人签订年度或任期绩效责任书,明确绩效责任目标,作为年度或任期绩效考核评价依据。第二十八条根据职业经理人绩效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形成考核结果及奖惩方案,提交企业董事会审批,并报上级单位备案后执行。-8-第二十九条除绩效考核外,按公司规定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开展综合考核评价时,可对经
12、理班子中的职业经理人开展素质、业绩等方面的民主测评等工作,其测评结果作为全面了解职业经理人履职情况的参考,不与职业经理人薪酬挂钩。第七章管理监督第三十条企业应保证职业经理人可依法依规落实管理权,切实发挥职业经理人的作用。职业经理人应依法依规负责企业经营管理,切实维护出资人、企业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应落实公司管理规定,执行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第三十一条职业经理人在离任、任期届满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第三十二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业经理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责任追究:(一)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泄露
13、企业商业机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三)违反财政金融制度或者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四)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或者办事规则,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五)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七)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9-()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九)对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明显损害国家、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董事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十)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三十三条实施责任追究应依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扣发责任人绩效薪酬、降职或解聘;涉
14、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追究材料应归入本人个人档案。第八章培养发展第三十四条实行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推进公司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第三十五条企业应适应行业发展以及技术与管理进步的要求,为职业经理人提供必要的培训,促进职业经理人不断提升专业素质和领导管理能力。条件允许时应选调职业经理人参加公司组织的集中培训。第三十六条企业应适应发展需要,建立职业经理人人才库,逐步建立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后备职业经理人队伍,并与职业经理人市场相衔接,为推进市场化选聘和管理经营管理者提供人才储备。第三十七条探索建立企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io-身份转换通道。根据企业改革和经营发展需
15、要,稳步推进现有经营管理者转换为职业经理人身份。对由企业其他股东方推荐,具备相应资质并实行契约化管理的经理班子成员,经董事会和上级党组织审批,可参照职业经理人管理。企业经理班子全部或多数为职业经理人的,所在企业应推进实行全员市场化用工管理机制。第九章退出第三十八条职业经理人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解聘现任职务,同时解除劳动合同。任期考核不合格,不再对职业经理人进行续聘。第三十九条根据聘任协议约定,任期内因受到问责追究、不适宜担任现职、违法违纪达到解聘职务条件的职业经理人,应履行相关程序解聘其现任职务。达到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第四十条职业经理人可自愿辞职,并执行聘任协议有关约定。辞职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对擅离职守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四十一条职业经理人因绩效考核不合格、受到问责追究、不适宜担任现职、违法违纪而被解聘其职务的,两年内不得在原企业聘任经理班子等职务。-11-第四十二条职业经理人因绩效考核不合格被解聘职务后,可根据企业工作需要参加空缺岗位的招聘,并在招聘上岗后重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第四十三条职业经理人离任或者退休后,应严格按劳动合同约定,保守企业秘密,在规定期限内不从事竞业限制工作。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