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征求意见稿)》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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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节约能源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
2、定的除外。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以及其过程中的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长输管道、公用管道的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
3、、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明确包干责任分工,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加强特种设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特种设备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上报的
4、重大问题,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牵头各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协调解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要求,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统筹部署推进,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依法落实主体责任。第八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5、人,给予奖励。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低碳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低碳技术创新和应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国家鼓励建设使用特种设备智慧管理系统和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鼓励推广应用保险+服务电梯养老保险等电梯安全保险模式,提升电梯安全治理水平。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
6、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第十一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活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压力
7、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校核人员、设计审批人员;(二)有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三)有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进行安全环保、节能低碳审查。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含产品能效测试)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第十四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8、。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四)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可追溯的信息化系统。以上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第十六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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