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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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鸡西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公安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通(2016)17号),省公安厅制定了系列黑龙江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为保证基准的施行,结合全市公安行政执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市公安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
2、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权限。第三条全市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实施办法和基准。本实施办法和基准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包括法律依据、违法行为名称、违法情节和处罚幅度四个方面,主要细化、明确以下内容:(一)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列出选择处罚种类的裁量情形;(二)有处罚幅度的,列出2至3个裁量阶次,处罚幅度较大的,可以列出3个以上的裁量阶次;(三)对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违法情节仅有原则性规定的,明确裁量情形;(四)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明确单处或者并处的裁量情形。(五)裁量基准作为公安机关行使法定裁量权的一般性指引,不在
3、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援引。第四条全市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过罚相当的原则;(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全市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适用行政处罚,不得超越;(二)准确把握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三)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适用上位法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第六条全市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三)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和范围;(四)违法行为
4、手段的恶劣程度;(五)违法金额的大小;(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七)违法行为的次数;(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第七条全市公安机关对同一案件的多个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第八条全市公安机关对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相当。第九条基准采取列举的方式,将违法行为情形一般划分为情节较轻、一般情节、情节严重(较重)三种情形,部分违法行为还划分了情节特别轻微和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情节较轻、情节严重(较重)、情节特别轻微、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5、情形中没有列举的情形,适用一般情节违法行为情形的处罚基准进行处罚。第十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五)依法以治安调解结案,且当事人已履行调解协议的;(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第十一条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发现的,不再处罚。第十二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违反治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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