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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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设立依据)为加强基础研究,规范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组织实施与管理,根据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联合基金管理特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基金定义)联合基金是指由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共同提供资金,或由联合资助方单独出资,在商定的科学与技术领域内共同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基金,包含社会资本捐赠而设立的联合基金。联合资助方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第三条(目的
2、宗旨)联合基金旨在发挥省自然科学基金的导向作用,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与整合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协同创新,培养壮大基础研究人才队伍,推动我省相关领域、行业、区域原始创新能力的提升。第四条(签署协议)联合基金须由设区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直相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等出资方提出申请,经协商一致后,与省科技厅签署联合基金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商定资助领域方向、经费投入、资金用途、项目设置、运行机制、合作期限等内容。第二章管理机制第五条(组织方式)联合基金是省自然科学基金的组成部分,遵循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省自然科学基金运行和管理方式组织实施
3、,纳入黑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统一管理。第六条(工作机制)省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共同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由省科技厅和联合资助方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决定联合基金项目申请指南、资助计划、资助项目和经费建议安排等重要事项。第七条(办事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相关职能处室,成员由科技厅职能处室和联合资助方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合作协议拟定、资助计划编制和协调运行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八条(设立命名)省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捐赠方)协商并签订合作协议后,相应设立联合基金(省市联合基金、行业联合基金或企业联合基金等),原则上命名方式为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
4、金(XXX)”或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XX联合基金二对年出资金额达到100O万元(为实缴款项)以上的企业联合资助方可给予基金冠名权。第九条(出资比例)联合基金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金额按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联合资助方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机构的,省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按照1:3的比例出资。联合资助方为企业的,省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按照1:4的比例出资。鼓励联合资助方单独出资。联合资助方每年投入资金应不少于300万元。第十条(出资要求)联合基金设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账户,经费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统一管理。联合资助方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在规定时限内将资金拨付到指定账户,未履行协议不能及时足额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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