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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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实名制管理,我厅起草了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现征求你们意见,请提出具体修改和建议,于2019年11月25日前反馈省住建厅建筑业处,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传真:0591-87616918邮箱:st50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1月14日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201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省政府
2、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建筑从业人员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第三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实名制管理,包括建筑项目所有人员:(一)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二)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
3、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项目管理人员;(三)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施工、质量、安全、劳务、资料等现场管理人员;(四)建筑工人。第五条我省建设主管部门统一采用福建省建筑劳务实名制平台(网址:,简称省实名制平台)管理。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应采用省实名制平台进行实名制管理,如自行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应实现与省实名制平台数据互联互通。第六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开展层级指导工作,对设区市实施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4、和监督;组织实施全省建筑劳务实名制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订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数据标准。第七条市级及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做好已开发实名制平台与省实名制平台的对接工作,确保数据完整、及时、准确。尚未开发实名制平台的市、县(区)原则上不再重复开发。第八条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测算公布本省相关定额,将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发包合同中(已开工项目,应与施工企业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及要求等条款,督促、检查承
5、包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对未按本实施细则实施实名制管理的,应及时督促整改,发现未整改的,应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实行工程监理的,可委托监理单位单位负责监督。第十条承包企业承担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实名制管理制度;加强对分包单位和作业企业管理,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分包单位实名制管理具体内容并抓好落实;直接或督促分包企业与雇佣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配备专(兼)职劳务管理人员,做好项目人员信息的登记、核实与录入,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福建省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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