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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安全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集团公司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顺应国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形势的发展趋势,不断提高集团公司对项目管理的力度和扩大管理覆盖面,加强集团公司相关从业人员队伍建设,鼓励项目积极创优及对相关单位和有功人员实行奖励,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XX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质量安全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而制定。对质量安全的奖罚均以国家颁发的规范、规程以及上级行政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为依据。第三条本管理办法
2、适用于所有以集团公司名义承接并与建设单位签定施工合同的项目。第四条基金的管理实行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审批,基金管理中心具体实施,财务资产部托收并监督,监察审计部审计的原则。第五条基金应用于集团内创优夺杯工程奖励、技术质量部、安全生产部组织的从业人员培训和教育、体系宣贯及认证工作、安全应急预案基金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基金的缴存比例每年依据集团公司发展状况由基金管理中心提出,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施行。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设立质量安全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该机构作为基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为非常设机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委员若干名,职责如下:1依据国家有关建筑法律、法
3、规和政策,审定和调整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实施;2结合集团公司的项目管理状况,批准基金的具体缴纳比例,并予以颁布执行;3审批基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4确定质量兴企、“科技兴安的战略方针,审批基金的使用项目用途、数额等支出情况;5.审定集团公司技术质量部、安全生产部组织的从业人员培训名单及培训计划;6.审定基金管理中心上报的其它工作事项。第八条集团公司设立基金管理中心,由安全生产部和技术质量部联合负责基金的具体操作。管理中心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组员若干名,职责如下:1.结合公司的项目管理现状,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编制执行每年的基金管理计划;2.在每年年末制定下一年度基金使用计
4、划书,提请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3.对所有工程项目当年度的安全生产及质量实施状况实行监督检查,并根据相关检查评比记录,参照相关文件,提出奖罚意见。负责记载集团公司基金的使用情况及处罚、奖励记录等;4.每年年底前提供基金使用情况总结,并出具相关财务报表;5.负责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部组织的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6.实施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工作事项。第三章缴存及其流程第九条基金的存放统一在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由财务资产部作好相关基金缴存记录。第十条基金的缴纳进入公司经济考核体系。各直属单位基金的缴纳(无工程承包合同除外)以上年度进入集团公司账户的销售收入为基数按比例缴纳;新组建的直管项目及新成立的区域
5、公司按本办法颁布实行之日后进入集团公司账户的销售收入按比例缴纳。基金管理委员会颁布每年的缴纳比例。各直属单位、直管项目的基金按年初签定的考核责任指标,由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每季度统一划收。第十一条根据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在各级政府部门及集团公司组织的质量安全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罚金,均进入基金。本基金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不作任何形式的返还。若有不足,则不足部分由集团公司进行专项补贴。第十二条各直属单位、事业部、直管项目应当按时、足额配合集团公司缴扣提取质量安全发展基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第十三条基金缴存流程为直属单位、事业部、直管项目工程款每季按比例收缴。第四章提取、使用和监督第十四条
6、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中心提出计划,经管理委员会审定和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十五条本基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集团质量安全相关费用支出。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使用质量安全发展基金账户内的存储基金:1.用于获国家、省、地级市及集团公司等通报以上表扬的二级单位的奖励。奖励标准、方法按集团公司奖惩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要求执行;2.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项目参加年度国家、省、地级市等各级优质工程评审(包括装饰、市政、QC成果发表等)所需的申报费用及获奖后的奖牌制作费,但不包括申报资料制作、装订及公共关系费用;3.集团公司技术质量部、安全生产部组织安排的专业人员的会议、培训、接受再教育所
7、需费用等;4.集团公司质量安全发展经费;5集团公司质量安全奖励;6集团公司质量安全专项基金。7.集团公司体系宣贯及认证工作经费;8集团公司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经费;9.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质量安全工作经费。第十七条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应有收支记录,由基金管理中心每年提交委员会审核。年终结转存之前,由监察审计部审查、转入下年度使用。第十八条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应加强对基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基金管理委员会将其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基金管理中心每年年末编制当年基金执行情况,经内审部审核后,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基金管理委员会次月将审议结果进行通报。第五章奖罚第十九条无正当原因,未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各直属单位(项目)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挪用、截留或故意瞒报在建工程。凡有上述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条根据各单位每年缴纳和履约情况,在基金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在今后集团公司创优夺杯评比中给予优先考虑和通报表扬奖励。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基金属于集团公司政策性规费,各直属单位、项目应积极予以配合实施。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由集团技术质量部、集团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自XX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