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修改草案).docx
《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修改草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修改草案).docx(25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附件1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修复、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湖泊、河流、海域等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湿地保护应当坚持
2、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戈U,建立政府主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的湿地保护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修复和管理经费,按照财政分级管理、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湿地保护需要逐年增加。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将湿地保护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内容,采取措施保持本行政
3、区域内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上级人民政府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湿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实行河湖长制、林长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各级河湖长、林长职责范围内。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湿地保护、修复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湿地保护、修复、管理等有关工作。
4、湿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的湿地负有保护责任,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对破坏湿地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湿地管理机构负责湿地的日常管理,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保护湿地内野生生物等自然资源,管理湿地内的科研、教学、参观、考察和生态旅游等活动。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成立湿地保护委员会,组织、协调、决定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湿地保护委员会由省人民政府林业、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组成,日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湿地保护工作实际需要成立湿地保
5、护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决定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湿地像户意识。每年十一月份的第一周为江苏湿地保护周。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以志愿服务、捐赠、资助等多种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高湿地保护水平。第十二条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生物多样
6、性、候鸟迁徙、自然教育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鼓励建立跨省、跨区域、跨流域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开展有关湿地保护的合作、共建与交流。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有权举报、控告破坏湿地的行为。接到举报、控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第二章湿地资源管理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部门,开展全省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对湿地类型、分布、面积、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情况等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
7、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署,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调查评价工作。第十五条根据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并通过湿地恢复或重建、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等措施,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要求。省人民政府林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确定的本省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结合全省湿地资源状况、自然变化情况,确定设区的市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顺口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朔口省级重要湿地
8、,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一般湿地可以分为设区的市级一般湿顺口其他一般湿地,并以湿地名录予以确定。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第十七条湿地实行名录管理。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等内容。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及其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提出,经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公布,并向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一般湿地名录及范围和调整,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江苏省 湿地 保护 条例 修改 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