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乡村振兴促进规定(2023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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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乡村振兴促进规定(草案)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强省建设,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实行省负总责,市县、乡镇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乡村振兴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旅游文化、生态环境、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司法行政、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审计、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明确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全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省人民政
2、府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等专项规划,细化落实并指导完成全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科学制定配套政策,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编制本地区乡村振兴规划或者实施方案。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耕地种植利用优先序,严格管控耕地种植用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土地,不得弃耕摞荒。摞荒耕地的,发包方应当根据农作物种植周期催告其限期恢复耕种;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不恢复耕种的,发包方在不改变原土地承包关系的情况下,可以将摞荒耕地交由他人代耕、组织代耕或者通过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托管服务等方式恢复耕种。县
3、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停止发放摞荒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农业补贴。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良种繁育基地,开展新品种选育繁育和示范推广。建设主要畜禽和地方特色畜禽良种繁育基地、畜禽核心育种场、水产原(良)种场、水产苗种繁育基地,培育壮大种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南繁种业。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加快培育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全产业链,统筹布局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完善全产业链综合支持政策和产业链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向重点产业链聚集,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集群、产业强镇,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第九条县级
4、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县域农业主导产业,加强热带优异果蔬资源开发利用,推进冬季瓜菜、热带水果、热带作物、花卉苗木、南药黎药、林下种植养殖等特色产业发展,建设热带现代农业产业带、产业集群,提高规模化水平和产业集中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保护提升生猪基础产能,扶持发展黑猪、黑山羊、文昌鸡养殖等特色畜禽产业,支持发展生态畜禽养殖和立体养殖,加快建设现代养殖体系。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保障水产养殖发展空间,加强产地环境质量保护,推进生态健康养殖。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布局海洋渔业发展空间,推进现代渔业产业园区、海洋
5、牧场、渔港、避风锚地、渔港经济区建设,发展重力式深水网箱、大型桁架类养殖网箱、养殖工船等深远海养殖,探索同东南亚国家产业链联动,推动养殖、增殖、捕捞、加工流通产业融合发展,促进渔业转型升级。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山海田园、热带风光、雨林景观等自然生态资源和红色文化、军垦文化、黎苗风情、海岛民俗等文化资源,发展共享农庄、休闲渔业、红色旅游、观光农业、农事体验、乡村民宿等乡村产业,加快推动农业、林业、渔业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共享农庄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共享农庄项目报建流程,依法简化共享农庄配套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审批程序,保障共享农庄建设用地。提
6、供休闲渔业产业发展所需的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加强休闲渔业从业人员培训,培育热带休闲渔业品牌,推动休闲渔业高质量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自由贸易港政策,发展进口农产品加工业和外向型农产品加工业。支持发展适合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农产品初加工产业,发展县域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提升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水平。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发展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健全农产品品牌管理体系,推进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气候品质评定,加强对农产品原产地和农产品类地理标志的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统筹农产品产地、销地、集散地市场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县乡村三级农村冷链仓储物流
7、体系,支持建设线上线下融合的现代乡村商品流通和服务网络,提升农村供应链建设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和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实施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创新发展智慧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田宜机化改造,推广应用热带作物、畜禽、水产养殖机械化技术与装备,推进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高质量发展。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畅通农村土地等城乡生产要素规范流转。引进和培育农业
8、龙头企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根据发展需要创办企业,带动小农户合作经营、共同增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垦地合作,培育发展代耕代种、代管代收、农机作业、全程托管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业,建设区域性综合服务平台,促进农业经营增效。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农民增收工作监测评估,建立农民收入增长长效机制,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防止规模性返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进就业驿站建设,建立就业供需平台。加强省际省内劳务协作,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鼓励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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