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扶持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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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扶持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本市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力度,有效推动本市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加快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的通知(粤府(2020)60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商事登记、纳税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本办法适用的后备企业,是指本市拟上市、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多层次资本市场包括:(一)境内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2、沪深北交易所,分别简称沪交所“深交所和北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区域市场)以及其他境内合法证券交易场所。(二)境外证券交易所,是指港澳台或国外证券交易所。第四条支持本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有关奖励政策第五条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分阶段奖励:(一)完成股份制改造,与具备资质的证券中介机构签定上市辅导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已被市上市办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的,奖励200万元。(二)企业上市辅导通过省证监部门验收且上市申请材料获境内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奖励100
3、万元。(三)企业成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按照其首发募集资金金额,分5个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1.首发募集金额3亿元以下(含3亿元)的,奖励300万元;2.首发募集金额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奖励400万元;3.首发募集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奖励5万元;4.首发募集金额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含15亿元)的,奖励600万元;5.首发募集金额15亿元以上的,奖励700万元。第六条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上市(挂牌)融资,并将所募集资金投回本市的,或者通过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以间接方式(借壳上市和买壳上市)或通过搭建VIE(协议控制)结构方式在境外
4、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上市(挂牌)融资,并将所募集资金投回本市的,根据其首发募集且投回本市的资金规模(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按照以下5个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一)首发募集且投回本市金额3亿元以下(含3亿元)的,奖励600万元;(二)首发募集且投回本市金额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奖励700万元;(三)首发募集且投回本市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奖励800万元;(四)首发募集且投回本市金额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含15亿元)的,奖励900万元;(五)首发募集且投回本市金额15亿元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第七条企业在新三板”挂牌、通过新三板”创新层转板北交所上市,或
5、者在终止挂牌后转至境内沪深证券交易所或境外交易所上市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奖励:(一)企业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二)企业通过新三板”创新层转板北交所或终止挂牌后转沪深交易所,获境内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三)成功转至境内交易所上市的,参照第五条第(三)款有关标准,按照其首发募集资金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四)成功转至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参照第六条有关规定,按照其首发募集资金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需扣减企业已获得的新三板挂牌奖励资金)。第八条在区域市场正式挂牌,并通过所在区域市场成功融资的企业,按照企业首次募集资金总额的1%予以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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