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鞋类、服装类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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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鞋类、服装类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鞋类、服装类商品经营者应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鞋类、服装类商品的经营者,所出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按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第三条本规定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三包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供货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第四条本规定中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
2、定标准的三包承诺。第五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或其它有效购货凭证)之日起计算。第六条鞋类、服装类商品售出后,在正常穿着情况下发现有下列质量问题、且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三包责任:(一)鞋类商品1、开线、开胶(非人为);2、主跟或包头变形;3、勾心软、断或松动;4、鞋里明显脱色污染袜子、鞋里磨破;5、鞋跟变形、裂、断或掉,跟面脱落;6、外底或内底裂、断或凹凸不平影响穿用;7、鞋内突出钉尖头,鞋内不平影响穿用;8、帮面裂,帮脚断、裂,严重白霜,脱色,前帮明显松面,涂饰层脱落或龟裂;9、不符合产品标准中合格品质量要求的。(二)服装类商品1、服装面料出现超明示标准变形、缩水、
3、变(褪)色、起毛、起球、非正常掉毛,面料的原料成分构成比例与标识不符等;2、服装的粘合衬起泡、镶拼衣服串色、搭色等;3、未配服装标识,或由于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不规范、不明确甚至有错误,而造成衣服穿着或洗涤后发生的各种损坏现象;4、不符合产品标准中合格品质量等级要求的;5、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指标的。第七条鞋类、服装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质量问题之一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或其它有效购货凭证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第八条鞋类、服装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质量问题之一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销售者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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