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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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盘锦市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盘锦市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抽查、盘锦市内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抽查范围为盘锦市内车用柴油生产单位。本实施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2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2,1产品分类见表K表I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6606分类名称机械及安防车辆相关产品2.2产品种类车用柴油按凝点分为5号、0号、TO号、-20号、-35号、-50号六个牌号;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
2、要求中规定的特殊牌号。依照相关产品标准实施工作要求,本次抽查产品为国Vl阶段。2.3术语和定义本细则中所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3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相关管理办法,确定企业规模。4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19147车用柴油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5抽样5.1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优先抽取企业的主导产品。5.2抽样基数及数量在生产企业的成品罐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
3、其它形式表明合格(合格证、合格报告、企业相关人员确认等方式均可)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未注明保质期的按尚在保质期内处理)应能确保整个监督抽查(包含异议处理)工作的完成。在生产企业的成品罐取样时,取样方法执行GB/T4756,取6L为样本,其中检验样品4L,备用样品2L,盛装在合适的容器中。抽样所用的容器必须完整、清洁、不漏、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能使用。5.3样品处置5.3.1对抽取的样品,在封条上分别注明检验样品与备用样品,当场对样品的瓶口或桶口密封,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封条上至少要有产品名称和牌号、抽样日期、抽样人签字、被抽查企业代表
4、签字及抽样单位公章等相关信息。5.3.2抽取的样品应按运输条件包装好,由抽样人员通过合适的途径运送至样品检验机构。采用邮寄方式运送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对样品做好防破损包装,交由有资质的公司运送。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5.3.3备用样品及检验结束后的样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避免阳光直射的安全处。应保证备用样品在整个保存期间签封完整无损。5.4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或销售的车用柴油产品的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生产或销售产品的销售总额,并加以注明。5.5其他要求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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