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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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风险管控体系,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切实保障住宅工程产权所有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缺陷保险),是指由工程建设单位投保,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间内出现的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及第三者责任,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本办法所指住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保障性住宅工程和在同一用地内的附属建筑物。第三条本
2、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因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本办法所称被保险人,是指建设单位。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或者其他建设工程所有权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第四条本市新建住宅工程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将投保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第二章承保范围及责任第五条缺陷保险的承保范围为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外墙和保温工程、建筑防水工程等其它工程,具体工程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执行。第六条缺陷保险的主险承保范围(一)地基与基础工程1.因地基与基础工程出现影
3、响结构安全的变形、倾斜、开裂、整体或局部倒塌。2.地基与基础工程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3.地基与基础工程出现的其它影响结构安全的工程质量缺陷。(二)主体结构工程1.建筑物主体结构和墙体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变形、倾斜、开裂、断裂,建筑物整体或局部倒塌。2.阳台、雨篷、挑檐、空调板、屋顶构架等建筑构件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3.主体结构部位出现的其它影响结构安全的工程质量缺陷。(三)外墙饰面和保温工程外墙饰面层、保温层脱落等影响使用安全的质量缺陷。(四)建筑防水工程1.地下室底板、外墙、顶板出现渗漏。2.地上首层、架空层、屋面等公共区域墙体或楼面有防水要求的部位出现渗漏
4、。3.地上建筑外墙渗漏、门窗渗漏。4.住宅户内有防水设计要求的墙体、楼面、天花出现渗漏。第七条缺陷保险的附加险承保范围(一)其它工程非主险承包范围的工程,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景观园林工程、供配电工程、弱电及智能化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燃气工程、电梯工程等,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附加险的方式为建设单位提供保险服务,具体的承保范围、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等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二)第三者责任保险公司以附加险的形式为建设单位提供第三者责任保险服务。1.由于主体结构整体或局部倒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临时安置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2.因外
5、墙或保温工程脱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第八条缺陷保险的保险期限自保单生效之日起,包括工程建设期、缺陷责任期以及保险责任期三个阶段。(一)工程建设期自保单生效之日起算,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二)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期限为两年。(三)保险责任期自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日起算,前述第六条项下,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外墙和保温工程”的保险责任期为十年,建筑防水工程为五年。前述第七条项下其它工程”保险责任期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不得低于两年;“第三者责任的保险期限为十年。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组
6、织维修。保险责任期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因业主责任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险责任。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第十一条缺陷保险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和保险费率等计算保险费,以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作为保险费计算基数。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列明缺陷保险费。缺陷保险的具体承保费率,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风险程度和参建主体资质、诚信情况、风险管理要求,结合再保险市场状况,在保险合同中具体约定。对资质等级高和诚信记录优良的,保险公司可以给予费率优惠。本办法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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